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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是当今社会一种重要的经济现象,它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许多传统法律难以调整的问题,尤其是关联企业的破产给传统的法律制度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关联企业与传统破产法针对的单个独立企业不同,是由若干法律上独立的企业通过控股、合同等方式形成控制关系而置于统一管理之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联合体。法人的本质特性是独立性,这种独立不仅体现在法人财产、人事、组织、经营上的独立,更体现在法人对外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独立。然而,关联企业的法律本质却是控制。关联企业在削弱法人其他独立特征的同时,却保留并充分利用了法人责任的独立,因此带来的损害后果突出地表现在关联企业的破产程序中。即使控制企业利用不正当的控制关系,使其从属企业破产,或利用不正当的关联交易,转移优质资产到从属企业,使控制企业破产,在有限责任和法律人格独立的庇护之下,控制企业没有义务对从属企业的破产承担责任,而从属企业也无义务对控制企业的破产债务承担责任。这种法律制约机制的缺位,最大的受害者是关联企业破产债权人。今日之中国,关联企业破产逃债现象非常普遍,然而现行法没有对关联企业进行法律界定,对关联企业破产的法律规制更处于真空状态,从而使从属企业、少数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存在严重的制度缺失,严重危害了市场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当前,世界各国的法律对关联企业破产的规制各不相同,有的坚持传统的法律原则,有的在传统法律的基础上进行了谨慎的改良,有的则从关联企业破产的经济现实出发,发展了一套新颖的法律原则。这对我国的关联企业破产的法律规制是很有借鉴意义的。本文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现实与发展相结合、吸收外国经验和立足本国国情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以公司法和破产法为中心,对关联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了有限的研究。从事前预防和事后防范两方面,提出完善我国关联企业破产风险规制的立法的建议。其中,事前预防措施包括完善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规定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完善控制股东的表决权排除规则以及完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而事后规制则可借鉴英美法系的深石原则、实质合并原则,并研究如何完善关联企业破产清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