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人作品”与原作的著作权冲突问题研究

来源 :沈阳师范大学 | 被引量 : 1次 | 上传用户:mowei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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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界引起广泛讨论的《此间的少年》一案,原审法院于2018年8月16日作出判决,该判决中判定被告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益,而是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责任。法院历经两年,才作出如此判决,也许有其一定的考量,但是关于判决说理本文认为其并不一定完全正确,而且这样的判决也不利于我国知识产权法以及经济法的司法完善。本文认为,原判决在被告出版发行案涉作品行为的认定上存在瑕疵,被告并不满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并且,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原则性条款,相当于向一般条款的逃避,放弃了更细致的法条。应该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来规制著作权侵权行为,而通用的以“实质性相似”判断著作权侵权的标准,可能对“同人作品”这种新兴文学形式无法达到完全适用。细化实质性相似判断标准,灵活解释我国合理使用制度,或成为判断“同人作品”著作权侵权,规制“同人”作者的有效途径。文章由四部分组成,首先,还原案件经过,列举原被告关于案件的观点,以及总结争议焦点;其次,对于公开发行“同人作品”的行为,能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讨论,就法律适用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标准两方面来判断“同人作品”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再次,探讨“同人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认定,在此部分,对通用的“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的局限性以及“实质性相似”标准与认定“同人作品”著作权侵权的冲突进行论述,寻求合理使用制度的可行性,判定“同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最后,试对“同人”作者与原作作者的未来,以及在此领域的法律解释的调整提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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