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稀土案谈对GATT一般例外条款的重新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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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一直被认为在国际稀土市场上具有垄断地位。多年来,中国政府始终通过配额、出口税等措施限制稀土出口贸易,这也引起了诸多如美国、日本和欧盟等最大进口国和地区的不满。2012年,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正式向WTO起诉1,2014年8月,WTO作出裁决,裁定中方在CHINA-RARE EARTH(中国稀土出口限制案)2014中二审败诉。此结果将国内、外学者对于稀土争议的关注推至新的高潮。外国学者对于中国的稀土限制制度,主要以中国政府的目的正当性、制度和理性以及这一出口限制制度的影响几个角度展开探讨;中国学者则更过关注中方在本案中的败诉原因、和未来对策等角度。由于WTO最主要的宗旨之一就是推进自由贸易,因此,想为限制国际贸易的行为或措施寻得法律依据,必定难上加难。任何有碍于自由贸易的行为,都将受到WTO之下的相关规则以及成员国的层层阻挠,尤其是利益相关者,必定锱铢必较、不依不饶。本案中,美、日、欧盟等起诉方认为,中方违反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以下简称GATT)相关条款以及中国于2001年入世时签署的《加入议定书》。中方的抗辩则主要援引了GATT第20条,即一般例外条款。援引一般例外条款为争议措施抗辩,须跨越三道“门槛”,满足WTO官方文书中指出的所有援引条件,缺一不可。自WTO成立以来,曾一共出现过39个试图通过援引一般例外条款进行抗辩的案例,其中仅有一例成功,援引失败率高达97%,中国稀土案也是未能成功援引的案例之一。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加深,稀土案不会只是个案;而从稀土案不难看出,中国在WTO诉讼中,对于GATT第20条的适用仍有待提高,对于很多规则的理解,国内的研究成果尚存在着漏洞乃至空白:因此,如何弥补这一缺陷,并重新更好认识、援引一般例外条款,以应对未来的WTO诉讼,乃是真正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本文以稀土案作为切入,对GATT第20条的援引历史、援引规则进行阐述和分析,并对国内关于GATT一般例外条款的理论空缺进行补充,最后落脚在如何找到新的援引思路,以争取在未来的贸易争端中成功援引GATT一般例外条款。本文笔者认为,光看条款本身过于泛泛而谈,无法真正了解GATT第20条的具体解释、适用范围以及援引规则等。最为权威、官方而又直白的解释要看WTO到底如何在审理具体案件中运用这一条。因此,要寻求真经,必须回到大量的WTO处理过的国际贸易争议案件,在一个个具体的裁决书中寻求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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