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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越来越大,法官的作用则相对弱化。随着举证时限、证据交换制度的确立以及证据规则的不断完善,民事诉讼变得更加技巧化、专业化、复杂化。本文试图通过从当事人的角度,并且是以当事人诉讼心理的角度为切入点来解释、说明诉讼制度及其运行情况。笔者认为,以下两个方面是本文的特点:首先,本文选择了一个新的观察视角,即当事人对判决的归因。笔者认为,当事人对判决的归因可以成为窥视一个国家诉讼制度设计及其运行情况的窗口,因为任何一种制度设计或司法运作过程最终必然反映到当事人的心理上和行动上来。对胜诉或败诉的归因是在诉讼程序之后的事情,但这一问题的答案却在诉讼过程中。面对法官作出的判决,当事人思考“我为什么胜诉或败诉?”,寻找胜诉或败诉的原因可能会反映诉讼制度的特点以及诉讼运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果当事人更多的把胜诉或败诉归因为法官的原因,说明诉讼是法官主导型的;如果当事人更多的把胜诉或败诉归因为当事人自身的原因,说明诉讼是当事人主导性的;如果当事人更多的把胜诉或败诉归因为非诉讼因素,那说明诉讼制度运行偏离了正常的轨道。在我们国家经常可以听到当事人抱怨,请律师作用不大,请与没请<WP=4>一个样,从中就可以反映出当事人对诉讼的作用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而在英美法系的一些国家,当事人及其律师的能力、经验、技巧对诉讼的影响是如此之大,以至于有人抱怨正义再也不是从事实和法律之中得出,只不过是双方律师的诉讼技巧的优劣高下而已。最为丑陋的司法制度是“里面有鬼”,当事人甚至无法解释为什么胜诉或败诉。 其次,为了解释说明当事人归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本文运用了一种新的分析方法,即归因理论。归因理论本是心理学中的一个理论,但它的影响已经远远超过了心理学的范围而广泛运用于医疗、管理、教育等诸多领域。本文尝试用这中理论来解释说明诉讼现象、解决诉讼问题。归因理论最大的特点在于它对原因的分类。归因理论认为,原因的内容是千差万别的,难以穷尽的,但不管原因的内容是怎样的,相对于归因者来说,任何一种原因都具有三种特性或纬度,即原因的部位性(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原因的稳定性(稳定的原因和不稳定的原因)和原因的可控性(可以控制的原因和不可以控制的原因),当然这种分类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稳定或不稳定,绝对的可以控制和不可以控制,内部原因相对于另一个体来说又是外部原因。个体觉察到的原因的“稳定性”决定了他对随后行为结果的期望或预期,原因的“可控性”、部位性决定了他将会产生什么样的情绪、情感体验,这两者又共同决定了他随后的行为反映。比如在诉讼中,把胜诉归因为当事人自身的能力、努力等内部原因将增添当事人对诉讼的信心,诉讼本身而不是判决本身给当事人带来了自豪感,在随后的诉讼行为中将会选择更高明的律师或更加努力来为胜诉而努力,把败诉归因为内部原因也不会影响当事人对司法本身的信任。相反,把胜诉归因为法官的“为民做主”,当事人对诉讼的体验可能只是对法官多了一份感激。正是从原因的特性中,笔者提出了自己对诉讼制度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