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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是犯罪构成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无行为则无犯罪”早已成为了刑法的格言。复合行为犯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类型,其独特性就在于其行为的“复”而罪数的“单”上,即存在数个行为,但只构成一罪。正是由于这个特性,使其停止形态与一般的“单”行为“单”罪数或“复”行为“复”罪数的犯罪有着显著的区别。本文分三部分,逐步深入的探讨复合行为犯的停止形态。 第一部分,以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为基础,讨论什么是复合行为。文章从犯罪的单复和行为的单复两个层面进行分析,认为:从犯罪的单复上来看,复合行为作为单纯的一罪,只能由一个实行行为构成;实行行为在一罪的评价上不可分割,实行行为内部结构的复杂性并不能说明实行行为本身的复数性。从行为的单复上来看,内部反应其复合性的元素行为应当是类型行为而不是自然行为。进而认为:复合行为,是指由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是由数个类型行为结合为一个实行行为的行为样态。 第二部分,在明确什么是刑法上的复合行为的基础上,对复合行为犯的特点进行了归纳总结。客观方面,复合行为犯的实行行为具有法定性、复合性、实行性以及必备性的特征;危害结果有“数行为导致一结果”和“数行为导致复合结果”两种情况,而因果关系则表现为“多因一果”和“多因多果”。主观方面,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复合行为犯都是故意犯罪,因此在复合行为犯的认识要素上,行为人不但要对自己所实施的数个行为的性质和内容有所认识,还要对由这些实行行为所整合起来的构成行为整体的性质和内容也有所认识;在意志要素上,行为人对于数行为引起的数危害结果所持的希望或放任态度。犯罪客体上,复合行为犯主要表现为单一客体和复杂客体两种情况,但是复杂客体对于整个犯罪构成而言,只有一个客体要件,数个客体均为成立一个犯罪所必需。在借鉴学者对复合行为犯的分类已有成果的基础上,为下文的研究方便,以不同的标准把复合行为犯划分为:牵连型复合行为犯和非牵连型复合行为犯、紧密型复合行为犯和松散型复合行为犯、可隔离的复合行为犯和不可隔离的复合行为犯、明示的复行为犯和隐含的复行为犯四个类型。 第三部分,文章对于复合行为的三种停止形态进行分别的探讨,以实质客观说为基础,认为,紧密型复行为犯第一个行为本身对于刑法所保护的客体还不会造成紧迫的危险,因此只有开始实施第二个行为时,才能认为是整个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对于松散型复行为犯而言,第一个行为本身就具有了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只要行为人开始实施第一个行为就成立实行着手。认为复行为结果加重犯的未遂可表现为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复合行为中的一个行为导致了加重结果,而另一个行为却没有导致基本结果;另一种情形是一个行为导致了基本结果,而另一个行为却没有导致所希望的加重结果。在复合行为犯既遂方面,认为应当以复合结果中主要客体受到实际侵害的结果来认定牵连型复行为犯的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