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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对保险公司的业务主要征收营业税。但是在同一征税对象范围内,营业税和增值税“双税并行”。从所有行业来看,保险公司负担相对较高的营业税,同时,其无法抵扣在上游环节购买耗用品以及支付赔付成本的增值税。而且,如果在下游环节购买保险产品也是一般增值税纳税人,那么其无法抵扣劳务中负担的营业税以及此前各个环节的增值税。对保险公司的业务征收增值税,是因为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生产经营的一部分,但是征收营业税割裂开了增值税在产业经济链条中的传递,给增值税的持续抵扣带来困难。增值税抵扣体系的完整链条在此环节出现了断裂,这违背了税收中性的原则,损害了经济运营的效率以及对经济造成了一系列扭曲。另外,我国对金融保险业征收的营业税率过高,加重保险企业的负担,剥夺税后利润,影响保险企业发展。而且对保险企业税收优惠方面的规定很少,所有的保险企业适用统一的营业税税率。在这种适用统一税率的税收方式下,良性竞争在不同规模的保险企业之间很难形成。我国保险业存在的税率过高、税负不公平、税制结构欠合理等诸多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是金融业的一大支柱,但其同其他金融业相比有着自己独有的特征,保险公司的服务和产品以及经营模式与一般企业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存在很大的不同,所以有必要将保险业的增值税的征收模式分离出来单独讨论。 通过研究国内外文献发现,大多数国外学者的研究是先从欧盟国家的征收模式入手讨论其原理和利弊,并延伸到改进的做法以及一些全然不同的新兴征收模式。国内学者对该问题的研究主要是将国外的做法与我国当前保险业的现状,经济大环境相结合,试图将某些国家的做法综合应用于我国。但是对于“营改增”模式及应用的探讨目前文献存在一些不足:首先,对保险业务的差异性认识不足,目前研究金融业“营改增”的大量文献以银行业作为主要的分析对象,研究保险业的很少。然而,保险公司的产品和业务经营与银行业虽有类同之处,但是存在本质差别,这些本质差异被忽略。第二,对保险商品征税的理论基础认识不深大多数文献没有对金融业务的进行鉴定及分类,没有从理论层面探讨各种金融服务的本质,对金融服务收入的哪部分征收增值税。第三,对保险业增值税模式的发展基础认识不深,细节探讨不够深入。最后,对保险业“营改增”的定量研究不足。 本文以保险业为研究对象,大体分为七个部分,主要采用了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定量分析法等方法对保险业“营改增”的背景动机以及国内外研究现状做了介绍,基于此对保险业征收增值税模式进行了理论探究,对比分析其他对金融保险业征收增值税的国家的税收模式,试图找到适用于我国保险业现状的增值模式,并设计合适的增值税税率,最后讨论实行增值税模式后对保险公司各方面影响和效应。 通过研读大量国内外文献,对金融保险业实施“营改增”的可行性及制度设计进行研究。了解到增值税已经是国际金融业流转税制的主流,我国保险业现行的平行税制表现出了多重弊端,而且难以与国际接轨。在增值税制方案设计上,通过相关文献研读,了解到当前已完成“营改增”的行业的工作进展及影响效应,总结出当前学者对金融保险业实施增值税制的主要意见和观点。在“营改增”对整个行业的影响上,通过查阅大量文献资料,了解到税制的改变对整个保险业各方各面的影响及潜在影响。 介绍了流转税相关的概念和理论。通过分析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特点,以及我国现行的征税模式,对我国保险业现行营业税法规进行解读,介绍了增值税原理和特征,研究和分析了“增值税”在我国实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阐述了保险业实行“增值税”的设计原理,为以后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 研读大量外文资料和税收政策网站,搜集国际上对金融保险业增值税的国家,对其增值税征收模式进行归纳总结,对每一种模式背后的实施环境及优缺点进行评价分析。结合我国国情对我国保险业实行增值税的模式进行了探讨,设计出适合我国保险业的“营改增”方案。 采用定量分析的方法研究“营改增”后,我国保险公司的税负是如何变化的,以及增值税实施后对各相关方面的影响效应。 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介绍了课题的研究背景,对国内外现有相关文献进行了梳理和评价。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思路、方法,创新及不足。 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流转税、营业税、增值税的概念和类型及其计算方法等,还对最优流转税理论和税收中性做了介绍。 第三部分介绍保险业实行增值税模式的理论依据。这部分主要剖析了保费收入的组成,讨论哪部分为增值额,即增值税税基。 第四部分介绍及对比评价其他国家保险业实行的增值税模式。这部分将国际上对保险业征收增值税的模式分为两大类:对增值额全部或部分免征和对非寿险增值额全面征税模式。然后在这两个大类下面细分,具体如下:欧盟“免税模式”,“修正的欧盟免税模式”:又包括可选择模式、可抵扣进项税额的零税率模式、对附属服务和中介服务征税模式,新西兰-南非对非寿险的征税模式,澳大利亚-新加坡对非寿险的征税模式。对每种模式的优缺点进行了讨论。 第五部分探讨我国应该实行何种增值税模式及一些实务问题的处理。根据前面部分对保险业征收增值税原理的探究和国际经验的比较,从中国的保险业实际情况出发,试图设计适合我国的征收模式。由此分别讨论了保险公司的核心业务、附属业务、保险中介机构业务、再保险业务、进出口业务的增值税征收模式。 第六部分设计适合我国保险公司的增值税率。基于“营改增”后保险公司税负的变化大小、在各行各业中,保险业增值税负水平、“营改增”政策的有效实施程度这三条标准,运用情景分析法对可抵扣赔付比例进行假设,在每种情形下测算出“营改增”后保险公司的整体税负和增值税负,根据提出的模式讨论适合我国保险公司的增值税率。 第七部分讨论实行增值税后对我国保险公司各方面的影响。“营改增”对保险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内部管理等很多方面的更加深远的影响。主要包括对保险公司经营过程和经营结果的影响。在经营过程方面,“营改增”对产品定价,销售模式,核保核赔、理赔方式,会计核算、税务管理等方面都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