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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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仍处于实践和探索阶段。虽然自2000年9月起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就共同建立了三方监管联席会议制度;2003年9月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召开了第一次监管联席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并确立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模式。但在我国的监管实践中,主监管模式却存在着监管标准不一、监管落空、政出多头等问题,不仅影响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有效监管,而且也制约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 发达国家有着上百年的金融发展史和相对成熟的金融市场,在长期的金融监管实践中,积累了很多有益的经验和制度。本文从分析发达国家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历程及其监管体制变革的背景出发,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各种监管模式进行比较分析,试图为新形势下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一定的借鉴作用。 1、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定义为:一个金融企业或者非金融企业通过控股或设立子公司的方式,在金融行业内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其子公司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母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或影响子公司最高管理层的任免和重大决定。 2、金融控股公司具有规模经济、范围经济、规避系统风险等传统金融机构所没有的优势,但同时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在资本结构、组织结构、业务结构、管理结构上的复杂性,导致金融控股公司除了传统金融企业所面临的风险外,还产生了许多特殊的风险。 3、从世界范围内考察,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主要有五种类型:统一监管模式、分业监管模式、主监管模式、双峰型监管模式、牵头式监管模式。本文对这五种监管模式进行了深入分析,认为这五种监管模式都各有其利弊,没有绝对最佳的模式,也不存在一个普遍适用的通用模式。 4、探索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的改革不能脱离我国基本的金融监管体制,应从成本与效益的角度出发,考虑在现行监管体制不作根本性变革的情况下寻求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最佳模式。在这一思路下,统一监管模式、分业监管模式、主监管模式和双峰型监管模式并不完全适合我国国情,而牵头式(伞型)监管模式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5、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伞型监管模式中,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架构中最上层的控股公司的运营进行监管,架构下的银行、证券、保险金融子公司,则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进行监管,人民银行负责协调这三个专业监管主体之间的工作。 6、为保证伞型监管模式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有效监管,还应该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模式、建立金融控股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管基础设施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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