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预见可能性对象的抽象化——一个监督过失的难题及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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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过失理论发源于日本,是日本刑法理论中独具特色的一环。过失犯的成立需要预见可能性这一要件,预见可能性的对象包括构成要件结果以及因果经过的基本部分。然而,在监督过失案例中,却难以认定监督者的预见可能性。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日本实务的处理方式是:将因果经过的基本部分进行抽象化后,判断行为人对此是否有预见可能性。但是,预见可能性对象的抽象化并未明确基准,根据因果经过的“抽象化”和基本部分的“选定”如何,具体预见可能性说也会无限接近危惧感说。若坚持危惧感说以及不限制预见可能性对象的抽象化程度,就有可能导致过失犯的处罚范围不当扩大。为迎合现实处罚的需求理论上允许一定妥协的现实主义与即使面对社会处罚要求也坚持责任主义不能后退的理想主义间的博弈,使得监督过失中预见可能性的对象既需抽象化也需对其限制。在监督过失中,不能无限追责,也不能忽视监督者的责任,此时信赖原则就能很好地发挥限定机能。本文的行文层次安排如下:绪论部分:本章明确监督过失的概念,采取“广义的监督过失”概念,即日本常见的(狭义)监督过失与管理过失之统称。近年来监督过失案件的频繁发生以及事故的惨烈程度激发了对监督过失进行处罚的要求,日本为解决在监督过失中难以认定监督者预见可能性这一实际问题,对具体预见可能性的“具体性”做宽松理解,将预见可能性对象抽象化。我国对监督过失中预见可能性的研究,基本没有超出日本目前的研究范围。在监督过失中,即使预见可能性对象的抽象化是势所必然,考虑到责任主义的要求,对这种抽象化也必须加以一定的限制。故,本文以预见可能性对象的抽象化为研究主线,以期解决监督过失中监督者的预见可能性判断这一问题。第一章:本章介绍了明确采用危惧感说的森永含砷奶粉案件、坚持具体预见可能性说的涉谷温泉爆炸案件与东富士烧荒作业案件,分析判例中的预见可能性的对象,以此把握实务中的判决动向及手法。在监督过失案件中,总是可以看到预见可能性对象抽象化的实务运用。第二章:本章从理论入手,把握预见可能性对象抽象化的学说动态。监督过失领域许多著名理论都是由日本法院的判例最先提出,理论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炼,批判地继承。如果将预见可能性当成判断结果回避义务的前提,则不一定需要在个别具体结果中去寻求预见可能性的对象。在预见可能性对象抽象化的学说中,虽然每个主张者所要求的抽象化程度以及对象不同,但基本都坚持预见可能性对象抽象化的立场,也出现了对危惧感说亲和性的见解。第三章:本章对预见可能性对象抽象化的基准以及相关学说进行批判。研究发现,判例并未对因果经过的基本部分的认定,提出明确的基准,判例在坚持具体的预见可能性说的同时,将因果经过的基本部分进行抽象化,依其掌握这个“基本部分”的判断方法如何,有可能无限接近危惧感说。预见可能性对象抽象化的学说忽视主观归责机能,已然脱离具体预见可能性说的阵营,行为人仅结果回避义务违反并不能成立过失结果犯,不考虑主观归责问题缺乏理论依据。在判例以及学界中,预见可能性对象的抽象化即使是大势所趋,但若不对这种抽象化加以一定的限制,就会无视预见可能性的主观归责机能,架空责任主义,导致对监督过失犯罪的处罚范围不当扩大。第四章:本章对预见可能性对象的抽象化进行修正。为限定监督过失的成立范围,有三条修正路径值得考虑,即情报收集义务的设定、结果促进要因与结果阻止要因的预见可能性、信赖原则的适用。研究发现,相比于其他两条修正路径,信赖原则能够很好地限定监督过失的成立范围。信赖原则在体系上应当坚持预见可能性认定标准说,将其作为判断行为人预见可能性存在与否的指标。第五章:本章介绍我国监督过失中预见可能性的学说现状以及实务处理方案,分析我国监督过失中在预见可能性对象抽象化方面的问题,并尝试就我国能否从日本监督过失论研究的新进展中获得有益启示这一问题的见解。结论:本章总结了监督过失中预见可能性对象抽象化的问题,考虑信赖原则作为监督过失中预见可能性的判断工具,以实现判断标准的明确化。我国对监督过失中预见可能性的研究虽与日本有所不同,但基本都坚持对预见可能性对象的抽象化进行限制。日本对监督过失论的深入研究,使得我国能够从其新进展中获得有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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