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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为了排除公权力对标的物的强制执行行为,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救济方式,亦即第三人请求法院排除对于特定的标的物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而请求宣示不许针对该物执行的判决。12008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二百零四条,正式提出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这一概念,成为《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最引人瞩目的一大突破。随后于2008年11月3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再次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从提起诉讼的理由、管辖法院、当事人、提起效果、诉讼程序等方面进行了细化。但从目前司法实践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由于尚处于磨合阶段,与执行实务工作尚需磨合,因此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在我国司法实务过程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民事执行中案外人异议之诉这个起源于德国,当今在被广泛采用的救济模式,开始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正式得以适用。然而在具体实践中,由于我国民事强制执行的具体情况与域外司法环境存在差异,加之我国司法人员对案外人异议之诉在理解上存在偏差,致使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在我国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可以发现,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是我国通过法律移植的方式将之引入到中国的,这样就同法院执行人员在这之前就存在的司法理念存在很大的不同,另外近些年来,针对一些“执行难”的问题,我国司法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在很多方面加大执行力度,以从根本上解决存在的这些问题,在这一大的司法背景之下,一部分执行人员很难从根本上理解和认可案外人异议之诉。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研究方面,国际国内学者的观点还存在很大的分歧,特别是对它的性质的确定方面观点不一。而在司法实践适用方面,特别是在结合我国现阶段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如何适用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未发现专门性研究。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自施行至今,将近有五年的时间了,我国的执行异议之诉制度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以及《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明确地规定了申请执行人以及案外人提起执行救济诉讼的最低限制和条件、这一制度的管辖问题等等。近两年来,执行异议之诉已逐渐成为审判实务中一类有相当数量的新类型案件,从立案到审理、从审理到调整执行程序,各个层面均出现了很多新问题。这促使执行人员和审判人员对这些问题进行盘点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