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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风险投资的探索始于80年代中期,近年来,国内的风险投资迅速崛起,取得了一些实质性的进展,但从总体上看,风险投资在我国仍处于一种小规模、低水平的发展状态,与风险投资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相比,仍处于起步阶段,还有许多现实问题需要解决,尤其是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问题尤为突出。 本文根据国内外风险投资发展的历史和现状,以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为切入点,主要研究我国目前风险投资的退出现状,总结分析风险资本的各种退出渠道,提出完善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建议与措施,开辟我国风险资本多元投资的退出渠道。主要分为以下五个部分: 第一章介绍了风险投资的概念和特征,阐明了风险投资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并对风险投资在国外的发展概况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进行了介绍,揭示出影响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资本结构单一,资金来源不足;二是缺少优秀的技术、管理和经营团队;三是中介机构不发达;四是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尚未完全建立;五是现有法规对投资行为构成限制;六是政府在风险投资中的作用还较薄弱。 第二章首先阐述了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意义,它是风险创业投资体系的核心机制,没有便捷的退出机制,资金链条就会断裂,风险创业投资就无法实现投资增值和良性循环,同时,风险资本的退出机制为风险资本提供者评价风险投资公司提供了依据; 其次对风险投资退出的基本条件进行了分析,风险投资的运行质量及其自身的发展是促成风险投资能够高质量地顺畅退出的内在原因和最基本的条件,此外,风险投资领域之外的一些因素,如宏观经济的良好表现、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政府的政策支持、投资银行的配合与运作等也会对风险投资的顺利退出产生重要的影响; 再次对风险资本市场的两种模式与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关系进行了比较分析,即在以银行为中心的风险资本市场模式中,风险资本的退出主要通过企业股票的回购或企业并购,而在以证券市场为中心的风险资本市场模式中,风险资本的退出则是通过风险企业在股票市场上公开发行股票,相对来说,证券市场能较好地实现创业资本增值,为创业投资提供较好的回报机制;同时,具有更高的信息效率和降低信息成本的能力,为创业投资提供较佳的企业价值的信息传递和评价机制以及有效的激励机制; 最后对国内外风险投资的五种主要退出渠道公开上市、产权交易所交易、柜台交易、公司股权回购和协议转让的利弊进行了比较分析,虽然各种退出方式各有优缺点,但均有赖于建立起一个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创投业的持续稳定发展还有依赖于多元投资退出渠道的形成。 第三章通过对美国、欧洲国家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比较,美国风险投资主要是通过IPO方式退出,欧洲国家风险投资主要是通过出售退出,通过IPO方式退出的所占比例都比较小,只有英国风险投资通过出售和IPO退出的比例基本相当。欧洲国家风险投资通过上市退出的比例远远低于美国,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源在于资本市场尤其是股票市场发达程度的差异。从国外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比较中,可以得到如下启示:一是风险投资顺利退出的最基本因素是发达的股票市场和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二是并购是风险投资退出的经典方式;三是要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国际化的特点,加大IPO退出方式的选择。 第四章分析总结了我国风险投资退出存在的主要障碍:一是法律制度障碍,主要体现在公司法、税法、破产法和证券法等有关条款的限制与制约上。公司法主要存在股本规模要求较高、股票上市准入门槛高、发起人股份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以及不得回购本公司股票等限制性条款,税法主要存在“双重课税”问题,破产法主要存在不同所有制形式适用不同的破产法、破产程序和手续过于复杂的问题,证券法主要存在国有股、法人股不能流通以及要约收购公告次数过于频繁的问题; 二是资本市场障碍,主要表现在主板市场上上市标准过高、法人股不能流通、信息不对称和股市受政策影响波动较大;二板市场上存在对风险企业上市有最低资本限制、市场扩容约束以及上市后风险资本退出的制约条件;产权交易市场上产权交易市场化程度不高、人员素质较低,现阶段尚不完善; 三是运作机制障碍,主要体现在风险投资理念的桎梏、风险投资人才的缺乏、市场中介体系的匮乏和职能的弱化、契约履行和监控的缺位。 第五章提出建立完善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政策建议,一是完善和促进风险投资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快有关风险投资法规的建设、修订现行法规中不合理的条款以及对风险投资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二是建立良好的外部环境机制:积极培养风险投资专业人才、建立健全风险投资的服务机构和监管机构;三是构建多元投资退出渠道:大力推动创业板市场的发展,采取有步骤地构架起以主板、创业板、场外市场为主要内容的资本市场体系,鼓励市场主体间的兼并收购活动,为创业投资提供畅通的退出渠道,同时,充分利用海外证券市场,进行风险企业的上市试点。 总之,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广泛,需要从多方面着手,因地制宜,循序渐进,逐步建立起我国特色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