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法的立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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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相较于思想成熟,具有较好的辨认和控制能力的成年人这一群体,他们特征鲜明,并以自己的成长状况深深地影响着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正因为如此,20世纪70年代以来,当未成年人犯罪日益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时,相关的研究工作也迅速展开。未成年人犯罪不仅关涉他们自身的健康成长,同时也影响到其所在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安宁。随之引发的一个课题便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问题,即如何实现对他们的全面司法保护从而有效预防犯罪,如何更好地去教育、感化和挽救他们,促进他们的健康成长。1984年,在我国上海的长宁区人民法院,全国第一个“少年犯合议庭”率先成立,从此便开启了我国司法制度的探索之路,各地纷纷开始设置少年法庭,尝试对未成年人适用更为人性化的刑事司法程序。但是,与少年法庭的“百花齐放”相比,我国的实体立法却显得有些单薄了。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我国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基本上是比照普通刑法的规定,再结合“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及“不适用死刑”的原则予以适用,虽然曾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出台,但整体上仍不够系统,难以满足实践需要。况且,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来看,对其并不宜适用普通刑法而需要建立特殊的未成年人刑法,增强其实践应用的可操作性。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定长期未得到统一,在刑法学术界甚至存在着称谓上的混乱,谓之“未成年人犯罪”者有之,谓之“青少年犯罪”者有之,谓之“少年犯罪”者有之。然而,众所周知,关于这三者概念的界定其实并不完全一致,这就出现了在理论和实践中,意指一个群体,但事实上看上去并不是同一种人。专家学者尚且如此,更何况是普通公众。加之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并未有统一专门的立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认定和程序使用更多地是比照成年人的处理规定进行,与世界其他在未成年人犯罪方面较先进的国家的做法相去甚远。虽然近年来,我国已经认识到了未成年人刑事立法的重要性,但是,相关法律基本上仍局限于综合治理性法律和司法解释,许多做法没有统一,各省有所行动,但由于在刑事立法上权限的局限,大多只是紧随国家精神,制定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对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具体处理指导性不强。本文从该犯罪群体的主体概念入手,明确未成年人犯罪这一概念的合理性,归纳再现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现行刑法规定,进而分析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方面立法的局限性,提出我国应尽快制定未成年人刑法,并进而对制定未成年人刑法提出自己的一点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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