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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和法律精神本不相违背,立法精神就是要体现绝大多数人的意志。因此,所谓民意立法,指的是立法机关在制定、修改以及废止法律时,广开言路,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以此作为该法律的重要甚至主要的参量标准。
专业化和正规化是我国立法的必然发展趋势,立法的民主化是我国立法的追求目标,在这一过程中,民意与立法的契合度、通融性也不断增强,因此普通百姓如何参与立法,立法如何反映群众心声和体现民众利益,成为我国立法中重要的问题之一。这也是民意立法的特殊意义之所在。但是,民意立法在我国作为同专家立法相对的一种立法模式,尚属于新生事物,它的发展过程中有很多不成熟的表现。专家立法的积极影响是长远而宏大的,消极影响也会危害整个民主立法的进程,因此,扬长避短理应成为目前我国立法模式的转变方向。扩大立法的民主层面,大力推进民意立法,正是“避短”的有效途径。
民意”应该入法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怎样的民意应该入法,以什么样的方式入法,学者少有探究。因此立法机关一方面要鼓励民众积极表达意愿、提供意见,另一方面要主动、理性地引导民意汇聚,将散乱的个体意见凝聚为集体和社会的民意,最终整合为作为条理清晰、层次明显、成本与收益明确的立法因素。这也是本文写作的初衷,理性对待民意立法,不是将之视为一句口号或者立法的一个模糊趋向,而是具有实践价值的研究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