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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基准是作为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条件与劳动待遇的最低标准,其保护的是劳动者最基础性的权利。从劳动基准的主体、产生目的以及内容方面都无不体现其自身的公益性,它是对劳动者这一庞大群体的公共利益的维护。但是,在我国违反劳动基准的行为已经屡见不鲜,可惜现行的劳动争议解决制度,无论是协商、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还是民事诉讼对劳动基准争议的处理都显得力不从心,不利于及时、高效、彻底的解决劳动基准争议。劳动者群体公共利益自然无法得到有效维护,最基础的生存发展权也面临着严重的威胁,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鉴于此,笔者尝试在劳动基准争议司法救济程序中导入公益诉讼,从理论分析与司法实践两个方面对劳动基准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了论证,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构建我国劳动基准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措施,以期能够有效的保护劳动者的劳动基准权利,维护公共利益。除去结语,论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以近期发生的名校硕士酒店过劳死为切入点,强调越来越多的人用牺牲健康甚至是生命来加班的现象说明我国在劳动基准的执行方面不尽人意。之后,对劳动基准与劳动公益进行了概念的界定,并对劳动基准的法律特征以及公益性进行了简单的阐述,并正式提出构建我国劳动基准公益诉讼制度的设想。第二部分:从三个方面对劳动基准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证。一是,通过分析协商、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存在的不足,进而突出劳动基准公益诉讼可以避免非诉机制保护的乏力。二是,能够有效弥补民事诉讼的保护缺陷,包括可以平衡诉讼双方当事人力量、摆脱“直接利害关系人”的限制以及降低成本等。三是,从构建劳动基准公益诉讼的意义方面说明其能够切实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第三、四部分:这两部分论证了劳动基准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可行性。第三部分是从劳动基准的公益性、当事人适格理论的不断突破、诉之利益的进一步发展以及诉讼信托理论演变中的完善三个方面寻找理论支撑,而第四部分则是阐述了国内外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为我国劳动基准公益诉讼的构建提供了借鉴。第五部分:针对劳动基准公益诉讼制度的如何构建提出了相应的具体的措施。劳动基准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制度在解决劳动基准争议方面的适用,具有公益诉讼的共性,但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笔者从启动主体、受案范围、排除仲裁前置程序、举证责任的分配及设立奖励制度、执行制度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