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济南商埠区商事法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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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济南作为山东地方行政权力网络中的中心枢纽是一个典型的封建政治型、消费型城市。在整个中国处于历史转型期的二十世纪初,济南也开始了自己的城市现代化进程。在清政府制定的“自开商埠”方针指导下,1904年济南自主开埠,成为第一个自开商埠的省会城市。自开商埠成了济南城市现代化的历史起点。开埠及随之而来的通商贸易给济南传统经济注入了新的资源。开埠通商促进了济南城市商业、金融的现代化变迁,同时为现代工业的产生和发展从市场和资金两方面创造了条件,济南开始了城市转型的进程。随着商埠区经济贸易的发展,济南的现代民商事法制也得到了充分的发展,积累了大量的文献资料及实践经验。本文即是在这一基础上系统的梳理这一时期济南商埠区之商事法制。在完整的再现济南开埠至清末的民商事法制之基础上,汲取其中的经验教训,为当前以及今后一个时期济南的开发区民商事法制提供历史经验。本文主要分七个部分分析了清末商埠区法制的进程。首先结合晚清自开商埠的潮流,分析了国内开埠通商的大局、山东面对胶济铁路即将通车德国的势力即将深入山东内陆的现实以及济南作为一个封建制城市需要进行现代化建设的需求。总结出济南开埠通商的政治、经济、文化原因。在确定了开埠通商的目标以后,山东当局以袁世凯和周馥为主导奏请清廷将济南、周村、潍县一并开辟为商埠。第二部分为商埠区法制规划。在商埠区法制建设规划阶段,山东当局主要确定了四个关键问题。第一是开埠位置的划定,将选择在济南城外另辟区域开埠通商;第二在济南开埠章程制定方面将主要参照“直隶秦王岛、福建三都澳、湖南岳州府”等已开商埠地区的经验及济南的现实进行;第三在管辖权设置方面,潍县、周村作为济南分关存在,统归济南商埠管理;最后,商埠开办章程的制定需要“督饬山东司道并东海关、胶海关各监督、税司等妥议”,不能由当局单独决定。以此原则为基础经过了一年的酝酿,最终颁布了开办三章程——《济南商埠开办章程》、《济南商埠租建章程》和《济南商埠巡警章程》。这是济南商埠区初创时期的三个基础性立法文件,三章程共同协调发挥作用为济南商埠区的招商引资确定了基调,奠定了基础。作为一个刚刚开埠通商地区来说,济南政府的商事法制经验几乎为零,在这样的前提下,如何让开办三章程很好的运作,如何让济南商埠区的发展经济的目的得到实现是摆在山东当局面前的难题。接下来的三个部分为并列关系,从三个方面分析了济南商埠区商事法制。第一是商事立法。主要包括三个部分,首先是在清末开埠通商的大背景下,清廷关于商业发展的立法;其次是山东当局针对济南、周村、潍县三地开埠通商制定的立法文件;最后是主要针对济南商埠区的开办三章程。第二是商会法制。在清末商事法律发展的过程中,虽然有清廷大量的立法文件的存在。但是在推行的过程中,由于晚清的商事立法存在僵硬照搬西方法律制度漠视中国商事习惯的情况,所以难以发挥实践作用。在这样的现实下,商会作为最广泛的联系商户的组织在商埠区的运行中也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最后是非正式制度对商埠区商事法制的影响。在济南商埠区的初创阶段,共有四种对商埠区法制产生影响的非正式制度。首先是外国商户。随着开埠的进行,大量外国商户涌入济南,他们凭借强大的资金背景及丰富的商事活动经验强势入住,影响着商埠区的商事习惯;其次是教会。清末教会组织大量在中国传教,他们通过著书立说和开办学校,向我国人民宣传先进的西方文化,尤其是先进的西方法律思想。思想的碰撞与交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商埠区的法制建设进程;第三是帮派性质组织的影响。在济南商埠区,有一个帮派性质的组织占据了商埠区的一部分区域建设“新市场”,为商埠区的小商户的发展及居民的日常生活做出了贡献;最后是形成规模的商户对商事法制的影响。论文接下来综合分析了商事法制对于商埠区建设的影响,做了一个比较全面的实效性分析。最后一部分分析了初创阶段商埠区法制的成就、特点及局限性。在肯定成绩的基础上为将来的发展做了铺垫。总之,济南商埠区的初创阶段,对于商事法制来说是一个从无到有的发展阶段。各种势力在此碰撞,成熟的幼稚的、外来的本土的、先进的落后的,在碰撞的过程中互相影响,本着发展建设商埠区这一个大目标共同进步,对日后商埠区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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