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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在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该保险险种通过给付保险赔偿金增加被保险人的责任财产,从而增加了受害第三人得到赔偿的可能性。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体系中,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制度是一项关键制度。该制度通过赋予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权利,有效地避免了第三人得不到应有保障的法律风险,体现了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保护受害第三人的立法目的。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确立了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制度。然而,由于对受害第三人范围、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性质、保险人对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抗辩等问题我国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理论界也没有形成共识,导致司法实践中法院对相同或相似的问题做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机动车强制保险法律制度的正确而统一的适用,削弱了该项法律制度的积极功能。因此对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具有理论与实践价值。本文分以下几个部分对第三人直接请求权进行了探讨:第一部分,受害第三人范围。这一部分主要探讨的是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权利主体问题,即哪些人可以对保险人享有直接请求权。该部分从四个方面对受害第三人的范围进行了分析。首先,从学理的角度对受害第三人的范围进行分析;其次,从立法角度,对比了我国与相关国家和地区法律对受害第三人范围的不同的界定;再次,选取三类典型问题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第三人范围的不同认识进行分析;最后,就我国受害第三人的范围是否应当扩张进行分析。第二部分,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法理基础。该部分从两个方面说明了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法理基础。第一个方面,分析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产生的法理基础—保护受害第三人。第二个方面,通过对已有理论的整理与分析,提出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性质—被保险人保险合同中权利的转移。第三部分,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立法与判例。该部分采用了第二部分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性质中的“权利转移说”,对立法以及我国司法判例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正确适用法律的建议。第四部分,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抗辩。该部分首先说明了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中保险人对受害第三人抗辩所受到的限制,并进一步说明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中,保险人对受害第三人的抗辩主要是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抗辩;其次从我国现行立法对免责条款是否有对抗受害第三人的效力进行分析;再次分析我国判例对免责条款对抗效力的认识及其合法性;最后,提出应当如何改进免责条款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