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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人权的发展,残疾人的人权逐渐被国际社会予以重视,尤其是作为残疾人物质保障的就业权,理应得到国际法的保障。但是放眼国际社会,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残疾人始终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身体和生理等方面有着无法弥补的缺陷,相对于健全人的就业权,残疾人的就业权仍然得不到全面的保障,因此国际法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维护残疾人人权的义务刻不容缓。本文从残疾人的定义和本质出发,通过分析残疾人就业权的性质以及与一般人就业权的区别,引出本文论点。在国际范围内,包括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等国际组织均就残疾人劳动就业权进行了有效的保障。《残疾人权利公约》、《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等相关国际法的出台,为切实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残疾人在就业中享有与健全人平等的权利做出了突出贡献。尤其是《残疾人权利公约》在保障残疾人就业方面,认识到造成残疾人就业困难的根本原因,不在于残疾人的身体缺陷,而是社会对残疾人的歧视、偏见,以及各种环境设施等障碍,提出了反歧视原则和无障碍原则。本文通过分析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的国际法依据,对相关国际条约的具体规定进行了论述,进而总结了国际法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的重要意义。在此基础上,通过评析美国、德国和日本的国内立法,总结出发达国家在保障残疾人就业权方面,制定了符合本国实际情况的法律法规,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并设置了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救济机构等一系列法律制度,这在给中国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提供良好借鉴的前提下,也暴露出中国法律制度的缺陷和不足。本文综合运用分析调查法、文献研究法、经验总结法等多种研究方式,就残疾人就业权的国际法保障予以全方位探究,最终为完善中国残疾人就业权的法律保障提出探索性建议。建议中国制定一部包含残疾人就业反歧视在内的《反就业歧视法》。在《反就业歧视法》中对歧视残疾人就业的行为进行界定,并对一些具体的歧视行为进行列举;修改和完善现行关于保护残疾人就业平等权的法律;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完善歧视残疾人就业的法律责任以及权利救济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