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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采比较分析和历史分析的研究方法,针对当前票据往来中常见的伪造背书问题作以探讨,希望能在体现票据法秩序、自由、公正和效益的同时,合理设计伪造背书中的相关制度。 在第一章中就伪造背书的构成要件、分类及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加以介绍,着重对票据背书行为中的无代行权人代行签章是按无权代理抑或伪造背书处理,何者更为可行?票据上签名的方式是否应该包括艺名、别名?并将票据法与刑法上对伪造背书问题的差别规定加以明晰,指明本文仅从票据法角度进行相关阐述。 第二章回望了自伪造背书现象出现至今,有关的各种理论学说及法律规制;世界各国在处理该问题上由统一到分歧,直至两大票据法体制的最终形成历程;以及两大体制在处理伪造背书上各自的一般原则和例外规定;最后介绍《联合国国际汇票、国际本票公约》对两者的调和等。 第三章比较两大票据法体制对伪造票据背书相关当事人权利责任的规定,介绍有关追认、禁反言、表见代理的适用对被伪造人权责的影响。文章对伪造背书的行为应否采用追认制度作以讨论,并讨论了在何种场合可以适用表见代理制度。 第四章探讨伪造背书的损失不能追回的风险如何在相关当事人间分配才更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理念,文章对KILDOR-HICKS理论、责任分层理论、损失分配理论分别加以介绍,并对各理论的优缺点详加评判、分析论证。并提出本文观点:损失应该在付款人、被伪造人、直接后手之间进行分配,而不是统一商法中所说的只限于付款人和伪造人。 第五章对我国现行有关票据的立法中存在的冲突及不可行性进行剖析,对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重大过失”的司法解释提出质疑,文章并阐释了自己对“重大过失”的概念内涵、界定标准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