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少数民族乡规民约研究——以羌、彝、瑶、侗、苗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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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规民约是以地缘关系为基础,由乡民制订或约定俗成,用来调整和解决矛盾纠纷,并得到乡民普遍认可、遵守和执行,从而有效维持乡村秩序的一种民间社会规范。南方少数民族乡规民约是民族法文化的载体,而民族法文化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南方少数民族因其地理、历史、文化的特殊性,所制订或形成的乡规民约必然与汉族地区有所不同,在根源上与宗教、禁忌、习惯等存在天然的联系,在实施中有一套完整而独特的程序。这些“特殊性”、“天然的联系”、“完整而独特的程序”都是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的问题。目前,学界对少数民族乡规民约的研究较少,从社会治理角度对少数民族乡规民约的专门研究就更少了。本文以羌、彝、瑶、侗、苗5个民族的乡规民约为重点,以点带面,对南方少数民族乡规民约进行整体考察,以挖掘南方少数民族法律文化的“特色”,为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提供养料和借鉴。  本文探讨南方少数民族乡规民约,前提之一是以法人类学对于法的理解为依据的,本文的分析框架借鉴了“法律多元”、法律文化和“地方性知识”等理论。南方少数民族乡规民约是在特殊的地理环境中孕育出来的,宗教、禁忌和习惯是其形成的思想基础,国家法的缺位使其拥有了宽松自由的生长空间,它从来不是停滞和僵硬的,从古至今,经历了传统性、式微性、新型性的发展演变阶段。老民、德古、石牌头人、款首、理老等主体分别在羌、彝、瑶、侗、苗族乡规民约的实施中发挥核心作用;调解、判决以及惩罚方式构筑成一套完整而独特的实施程序,在神灵观念、集体力量、普法宣教等因素的作用下,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其实施过程表现出自治性、恢复性、重惩罚轻教化的特点。辩证地看,南方少数民族乡规民约在维护社会秩序、裨助文化传承、弥补国家法不足等方面的积极价值凸显,而窒息诉讼意识、抑制权利意识等消极影响也不容忽视。因此,我们要认真反思,正确扬弃,充分发挥南方少数民族乡规民约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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