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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针对非特定对象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通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行为,其范围包括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行为。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建立相应的司法审查制度是当今法治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所谓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是指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机关对行政立法性行为及其行政规范性文件等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监督的活动。在我国现阶段,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有着充分的理论依据和广泛的现实基础。西方各法治国家将其作为一项普遍设立的重要法律制度,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具体法律规定、技术操作及有效经验都对我国具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在我国法制建设的现阶段,基于抽象行政行为所存在的问题,违法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各种现象日趋严重,现有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立法现状决定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间接性的、附带性的、具体性的及有限性的,由此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各种不便,不能更好地监督制约行政权。因此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已经不能满足现代法治社会发展的要求,应当加以完善。它不仅是健全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及与现行《行政复议法》相衔接的需要,还是我国加入WTO组织、接受WTO规则规范的必然要求。深入分析了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立法现状、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必要性、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可行性,通过分析指出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可行性,赋予建立明确的司法审查机制,是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首要条件,而且要明确司法审查的对象和范围。另外,对于完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程序来说,文章从司法审查各个方面提供了一些可行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