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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行政执法的理论研究和具体实践出现时间并不长,那么它存在诸多问题是必然的。由于政出多门,行政执法职权划分不清,责任不明。对同一类的法律、法规,由不同的行政机关或部门执行,而且在法律、法规中既不明确规定具体主管的行政机关,也不规定主管者的法律责任。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往往出现几个部门争相管理,或互相推诿不作为的情况,使得一些法律、法规执行不力或难以执行。可能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又难以追究相关行政部门的具体责任。原因是行政执法的职能分工并不科学,把作为整体而存在的某类行政管理事项,人为的进行分割,势必会出现政出多门、职责不清的现状。同时,行政职权不完整,职权专属原则没有很好的实现。 现代社会的国家行政管理,分工日趋精细,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在这种形势下,各行政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显得极其重要。但在我国的行政执法实践中,各行政机关之间很难有效协作、配合。而国家、地区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往往在一些重点执法领域由一个行政执法部门牵头,多个行政执法部门配合,按照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定职责行使执法权。这种联合执法活动,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能解决一些现实存在的普遍性违法问题,但实质上却存在法理上的瑕疵和效果上的弊端。 根据国家行政管理事项的性质和特点,对行政机关从职能性质上进行科学的分工是完全必要的。对不同职能性质的行政执法活动,从整体上加以协调,最大限度的减少不同职能性质的行政执法活动之间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冲突也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