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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2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完善授权后专利文件修改制度。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审查指南》新增无效宣告中“明显错误修正”,同时将“合并修改”变更为“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基于此,本文通过对比分析、历史分析、文献分析等方法指出我国无效宣告中专利文件修改时机存在修改机会较少、修改权行使期限较短和修改权行使期限起算点不够明确三大问题;同时,本文提出专利权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之前都可以进行明显错误修正、不同类型专利对应不同实质审查期限等完善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重点对比了中、美、日、欧无效宣告中专利文件修改时机,从宏观层面分析得出我国无效宣告中专利文件存在修改机会较少、修改权行使期限较短和修改权行使期限起算点不够明确等问题。第二部分从微观层面提出是否增加无效宣告中专利文件修改机会、是否增加无效宣告中专利文件明显错误修正机会、是否延长修改权行使期限等问题。第三部分重点分析《专利法》第33条是否调整无效宣告中专利文件修改行为以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职权对无效宣告中专利文件修改时机的影响是否具有合理性等问题。第四部分提出三条完善我国无效宣告中专利文件修改机会的建议:一是增加无效宣告中专利文件修改机会;二是不适合在专设授权后专设专利文件修改程序;三是专利权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前都可以进行明显错误修正。第五部分提出两条完善我国无效宣告中专利文件修改时间的建议:一是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修改权行使期限为一个月,且该时间可以延长;二是要确定无效宣告中专利文件实质审查期限,进而明确删除修改权的行使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