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现代企业制度下,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带来股东和管理层的利益冲突,产生了一系列委托代理问题,股权激励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长期激励机制,是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重要方式之一。2005年12月31日,证监会颁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标志着真正意义上的股权激励在我国拉开实施序幕。本文以2006-2012年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为样本,探究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对公司绩效的影响,并基于股权激励方案角度,研究方案设计如何影响实施效果,以期望为规范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行为提出一些建议。通过实证分析,本文得出如下结论:(1)相对于未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后有更好的业绩表现,表明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具有一定的激励效应。(2)从股权激励方案设计角度探究激励效应的来源,研究发现:(a)行权业绩条件的设置状况对股权激励实施效果产生显著影响,特别是净资产收益率(ROE)设置越严格,实施股权激励带来的经营业绩越好,并且限制性股票带来的经营业绩好于股票期权。(b)激励期限和行权价格设置状况对股权激励短期实施效果有显著影响,但对长期实施效果的影响不显著。(c)授予数量大小对股权激励实施效果没有显著影响,但考虑不同股权激励方式影响时,授予数量越大,采用限制性股票带来的经营业绩好于股票期权。(d)授予高管股权激励比例高低对股权激励实施效果没有显著影响,但股权激励方式的差异会影响授予数量在不同激励对象之间的分配。(e)股权激励价值高低对股权激励实施效果没有显著影响,股权激励方式的差异也不会对股权激励价值与股权激励实施效果之间关系产生影响。结合研究结论,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上市公司适当推出股权激励计划,能够降低代理成本,提升公司业绩。(2)上市公司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之上,结合自身的发展状况,兼顾股东、管理层和员工各方面的利益,制定合理有效的股权激励方案,切不可生搬硬套其他公司的模式。(3)引导上市公司使用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本文的贡献在于,本文是基于股权激励方案设计角度探究股权激励的实施效果,有利于更准确地理解股权激励与公司绩效的关系,进一步丰富国内关于股权激励的研究文献。本文不足在于,受到数据的影响,本文对实施股权激励后公司的长期业绩表现方面缺少进一步深入的研究,并且没有剔除在实施股权激励过程中终止实施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