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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国际法未加禁止行为可能在国家领土之外产生影响,尤其是涉及私人活动的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大坝修建等活动增多,威胁着跨界环境保护。《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草案》(以下简称《国家责任草案》)只在有限条件下要求国家对私人行为负责,要求国家对私人行为达到“有效控制”标准,因此归因规则下对涉及私人活动的国家责任认定难度大。适当注意义务强调,国家对其领土、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应尊重其他国家权利或保护国际环境。并且适当注意义务包含在多部国际环境条约之中,无专门的术语表达,司法实践国际司法机构自由裁量空间大,因此灵活的适当注意义务规则及国际司法机构的弹性解释,使其能适用于风险不确定的跨界环境领域。此外,适当注意义务能通过国家应采取的措施评估对私人活动的不同参与程度。因此,适当注意义务是处理私人活动日益增长的跨界影响的重要规范工具,有助于完善跨界环境保护这一特殊领域的国家责任认定制度。适当注意义务是跨界环境保护的有利武器,是确定国家责任的重要法律基础。唯有紧扣适当注意义务才能厘清私人行为与国家责任间的关系,才能探究出国家违反适当注意义务的条件,分析出适当注意义务在国家责任制度中的功能,以及适当注意义务之于跨界环境保护的价值,最终实现在法律规范框架内解决跨界环境问题,所以对适当注意义务规则的研究对跨界环境保护至关重要。从司法实践来看,国际司法机构主要围绕适当注意义务“适当性”的认定来评估国家责任,但其评估标准、注意程度等存在共性与区别,因为其无统一的标准;国际法学界对于其性质、特征是等存在争议,对其灵活性特征亦是褒贬不一;国际环境法的规定都通过具体规则体现,并不存在专门术语规定适当注意义务法律规定。本文选取国际司法实践典型的跨界环境保护案例,根据适当注意义务在已有司法案例和法律规则中的发展及完善轨迹,梳理国际法司法实践及其适用规则情况,剖析其现状和不足,系统性地分析环境保护不同领域的适当注意义务适用共性和内在联系,并对比分析不同领域的差异性,以期更好地推动国家责任的确定。第一章介绍国家责任制度下的适当注意义务,分析适当注意义务概念、性质、特征。一方面根据适当注意义务概念形成过程分析其概念,剖析其核心要素,以界定其内涵和外延及把握“适当”(due);另一方面,以适当注意义务演进过程为轨迹,梳理国际法委员会、国际法协会、国际司法机构、学术界对适当注意义务性质、特征的共性,确定其性质和特征。并发现国际司法机构对适当注意义务的性质及特征的解释适用有局限性。第二章介绍跨界环境保护领域适当注意义务的法律渊源。适当注意义务性质是个一般的概念,是包含具体和特定类型的国家应承担的某些主要义务,要求尽最大努力,其规范目标的实现与风险要素相关,这在国际条约与习惯法法中能找到法律渊源。从国际环境条约与国际习惯法的梳理来阐明适当注意义务的法律渊源,对国际水道、国际海洋、大气与外空及其他领域包含适当注意义务的条约予以阐释,并总结反复适用实践特征和法律确信得出其习惯法基础为预防跨界损害义务。第三章介绍跨界环境保护适当注意义务的内容。一方面总结适当注意义务在跨界环境保护的实质性义务,即预防跨界损害义务,梳理国际水道、国际海洋、国际气候等具有重要代表性的环境领域的规则,总结预防的适当性和损害程度的界定规则,分析界定规则在不同领域存在的差异性及共同点;另一方面则对适当注意义务的程序性义务在不同环境领域的规定予以梳理,分析其中的联系和不足,进一步深化对适当注意义务内容的理解。第四章介绍跨界环境保护适当注意义务的适用及现状,主要探析适用过程中确定适当注意义务适当性的因素及其适用现状。根据不同领域案例的对比分析,司法实践适当注意义务适用存在共性,因为适当注意义务所要求的注意程度、标准由认定适当性的因素决定,而所要求的因素是根据不同领域不同案例的适用来评估的,包括合理性(reasonableness)、风险程度、国家对活动的控制程度、国家能力,这四个变量也是评估国家是否履行适当注意义务的共同因素。此外,其目前适用中违反适当注意义务的举证难度大、司法实践强调风险可预测性、适当注意义务内容整体上呈现出客观化趋势。第五章对适当注意义务适用进行评析与思考,一方面是对国家责任制度中适当注意义务的功能予以评析,适当注意义务能补充《国家责任草案》的归因规则,提供一个综合的国家责任框架,以应对私人产生的跨界损害影响,并且使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及未加禁止行为责任制度相互补充的。最重要的是,结合认定适当性的变量,厘清国家与要预防的风险间的关系,以国家与私人活动间的联系来研究适当注意义务产生的条件,以确立国家因违反适当注意义务应负责的条件,以认定跨界环境保护国家责任。另一方面,根据国际法规则的价值追求及司法实践的价值追求变化,发现适当注意义务呈现出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平衡趋势,体现其可持续发展的内在价值。最后是适当注意义务之于我国的启示。不仅能为我国对沿江沿海企业管理提供参考,还为我国涉及跨界环境影响的开发活动提供指导。总之,国家责任制度之下的适当注意义务的完善与发展,不同环境领域适当注意义务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可得,首先适当注意义务对于跨界环境领域国家责任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其次,不同环境领域适当注意义务标准和程度具有高度灵活性,但是过度具体地细化仍面对诸多挑战;最后,这一义务在跨界环境领域的地位和作用重要,尤其是在科学飞速发展、环境问题多变、风险不确定的社会发展中,灵活的适当注意义务适用是确定国家责任有利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