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效力终止制度研究

来源 :吉林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km6839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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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合同效力终止制度的专门研究在理论界尚属空白。学者过多关注的是保险合同的解除问题,对于保险合同的终止仅是将其置于顺带提及的位置。在对保险合同终止的顺带提及之余,也是存在诸多冲突、不解和误会的。有的学者将保险合同终止等同于保险合同消灭,认为保险合同终止是保险合同解除的上位概念,保险合同解除是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之一。有的学者则认为保险合同终止是保险合同解除的原因之一,用保险合同解除完全替代保险合同的终止。然而随着合同法领域解除和终止区分规则的逐渐成熟与完善,我们发现,合同终止不同于合同解除,其有自身独立存在的功能与价值。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均为合同消灭的下位概念,终止权与解除权的行使均是导致合同消灭的原因之一。我们既不能将合同终止无限放大,将其等同于合同消灭;也不应对合同终止忽略不计,置于合同解除之中。正确的态度应是正视保险合同效力终止制度的客观存在,归还其本应具有的地位和意义,重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制度,以保障保险合同法内容的科学性与体系的完整性。笔者即是站在此立场上,从效力终止制度之于保险合同法的独立性与固有性的角度出发,对保险合同效力终止制度进行定性与定位分析,找准保险合同效力终止制度的位置。然后在理论上探索其存在的依据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研究的现状与立法模式。文章第三部分,阐述我国保险法在解除与终止关系上所采之态度,并论证此种体例所具有的弊端。文章最后一部分,对效力终止制度的基本范畴进行解构,论述终止权行使的主体、期间、终止权的发生情形及限制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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