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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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2012年以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试点经验的总结,《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现行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此项举措对于未成年犯罪人的再社会化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确立,是对未成年犯罪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贯彻落实,对推进我国少年司法制度改革进程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论文在界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两种具有关联关系的制度进行区分,认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具有预防失足未成年人再次犯罪、促进失足未成年人的再社会化、衔接保护失足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规定、落实国际保护失足未成年人相关规则的功能。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理论基础包括社会控制理论、犯罪标签论、目的刑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作为社会控制手段中的硬控制手段,对促使失足未成年人顺利再社会化起到积极作用。同时将犯罪标签论与赫西的社会联系理论相结合,提出失足未成年人可能再犯罪的原因以及封存犯罪记录对预防其再次犯罪的重要性。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同时符合目的刑论中的特殊预防目的,预防失足未成年人将来不再实施犯罪行为。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和《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权利保护的基础性国际条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将未成年犯的犯罪记录与隐私权“隐秘性”的特点相联系,强调了对其隐私的保护。《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在对前一国际公约完善的基础上规定了附条件前科消灭以及未成年人享有救济的权利。法、德、英三个国家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规定也各具特色之处,法国是前科消灭制度的起源国家;德国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与其他国家相比不仅更成熟、严谨,并另规定了独特的中央档案管理制度;英国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条件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我国从1994年开始,各地陆续探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主要出现的试点模式包括颁布前科消灭证明、轻罪记录归零、未成年人前科封存以及未成年人刑事污点限制公开,为我国后来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以及日后的完善提供了经验。通过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文本规则的梳理,发现现在适用中面临的仍存在着适用范围狭窄、适用主体不完备、适用程序不具体、法律效力不清晰、救济途径的缺失、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以及缺乏配套措施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论文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主要有扩大适用范围、明确适用主体、完善适用程序、明晰法律效力、规定救济措施、消除法律规范冲突、建立健全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档案管理制度以及优化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除了关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如何完善,笔者认为思考该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也尤其重要。从我国目前的发展形势上看,即刻设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不现实的,但是可以采用一种过渡方式——设立终止查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期限,循序渐进地探索我国建立前科消灭的可能性,随着社会发展以及社会观念的转变,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将最终替代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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