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网络技术越来越发达,其逐渐渗透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在这种背景之下,原本存在于现实生活中的犯罪也开始出现在网络虚拟世界当中。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通过网络对他人进行恐吓或者辱骂,亦或是编造一些根本不存在的谣言并予以传播引起社会恐慌,对他人和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2013年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国内《刑法》层面上在网络空间实施犯罪的不足给予了有效的补充,同时对于网络犯罪的打击也提供了扎实的法律基础。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网络空间中寻衅滋事罪进行简要定义并阐述其历史沿革,论述网络空间中寻衅滋事行为并不是一个全新的罪名也不是一个规范概念,之所以将其单独提出是因为其与传统的寻衅滋事罪相比发生的环境不同,其发生于网络虚拟环境当中,因此具备了一些全新的特征,这种行为被新的司法解释确认属于寻衅滋事的范畴。第二部分笔者针对网络空间中寻衅滋事行为认定的现状和存在的不足提出了问题。现有法律规定对网络犯罪的回应不足,网络型寻衅滋事犯罪司法解释中相关概念模糊、规定不明确,且司法实践有刻意满足舆论的倾向。由于本类型案件依靠信息技术和网络,因此对新时期依法治国提出了更高要求。第三部分是本文着重论述的部分,即通过对《网络解释》中规定的“辱骂恐吓型”和“编造、传播谣言型”这两种表现的网络空间中寻衅滋事行为进行司法认定,笔者通过分析相关真实案例,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对网络空间中寻衅滋事行为的“有限”犯罪化提出了建议,阐述对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章最后是对司法实践中与网络型寻衅滋事罪与相关犯罪做出了对比与司法认定。第四部分是关于正确认定网络空间中寻衅滋事罪的对策建议,具体可从立法完善和司法解释两部分进行探讨。针对前一部分提出的问题,确定“情节恶劣”的相关标准和“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相关标准。阐述在立法的层面上要对网络秩序的范围进行有效的缩减的根据以及依照互联网的特征,来对其根本性的原则进行有效的拟定和管理的必要性,旨在不断的提升遏制我国网络空间犯罪行为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