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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下愈演愈烈地资源争夺战中,中国作为自然资源出口大国尤为受到关注。在“稀土案”中,WTO专家组于2014年3月26日裁决,驳回中方请求,中国继续上诉,但最终,中国败诉。之前落幕的原材料案,中国同样以败诉告终,究竟接连败诉的原因是什么?本文试图对稀土案进行分析来审视目前自然资源出口管制的法律制度,并以欧美发达国家相关经验为鉴,总结我国现行的自然资源出口管制法律制度的缺陷与不足,并尝试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论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我国自然资源出口管制概况的说明。我国自然资源经历了大量出口换取外汇到严控出口,保障资源储备的转变。我国对自然资源实施出口管制的具体措施有征收出口税、发放出口许可证、实行出口限价和规定最低出口限价四种。从服务国家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遵守保护环境的原则和反对其他国家的贸易保护三个角度谈为什么要进行出口管制。第二部分以“稀土案”为切入点,对“稀土案”的主要案情进行介绍,并对中国《入世议定书》及GATT1994第20条进行阐述。由于案件涉及《入世议定书》性质问题,且中国主要援引了 GATT1994第20条(b)款和(g)款作为抗辩,因此通过分析《入世议定书》与WTO协定的关系、GATT20条b款、g款和序言的应用规则来得出中方在此案中不能引用GATT第20条来抗辩的理由。反思“稀土案”败诉暴露出我国对WTO相关规则的研究和运用尚存在缺陷的问题。第三部分梳理了我国自然资源出口管制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自然资源出口管制法律体系既要受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和刑法等国内法的约束,又要以我国在加入WTO时签订的入世议定书为依据。同时,根据前三章的内容,指出我国自然资源出口管制存在出口管制的目的不明确、法律不完善和出口管制体系与WTO规则不衔接这三大问题。第四部分介绍了美国和欧盟涉及自然资源出口管制的法律制度和对我国的启示,通过对美欧涉及自然资源出口管制的介绍,指出美欧在出口管制上具有先进之处,我们国家可以从建立完善立法基础、精简机构,消除管制机构的职能重复以及实现信息公开,提升出口管制透明度三个方面进行学习借鉴。第五部分阐述了应当如何完善我国的自然资源出口管制法律制度。具体包括以出口管制法草案为例完善相关立法;学会在自然资源出口政策中明确环保目的;政府加强监管,限制国内资源的开采;以及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力,提高资源出口的议价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