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伴随社会分工的细化与医疗技术进步,医疗事故在全球范围内呈“爆炸式”激增。目前,我国的医患关系状况也不容乐观,频发的恶性杀医事件、医生上访、中国特色的“医闹群体”、居高不下的事故数据,更有外媒戏称“医生是中国的高危职业”。医患双方均有足够的苦衷使自身沦为这对“利益共同体”的弱势方。医患关系的日趋紧张,一方面源于部分医方疏于医风建设、盲目追求医疗利益最大化、缺乏对患者的人文关怀及自身技能培养;另一方面则与患者及家属受无良媒体的过度报道、职业医闹群体的叵测鼓动密切相关。但从根源来讲,缺乏理性的权益保障渠道以及医疗保障机制相对不完善是医患关系日趋恶化的根本。从某种角度来说,医疗纠纷是医学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医患互动中不可规避的社会现象。如何在充斥高风险的现代社会中,权衡医患权益,畅通二者的权利诉求,公平双方的责任分担是法律工作者在医疗与法律交汇领域的核心任务。将平等主体的权益关系诉诸于刑法与民法(侵权法)的保护,是当代世界范围内的通行之策。目前,我国关于医患双方权利义务的保护与规制集中体现于刑法、侵权法中关于医疗部分的特殊立法规定。由此,涉及侵权法与刑法等不同部门法对医疗领域的法律规制,法律工作者的首要任务便在于理性区分医疗事故的民刑性质。与一般侵权与犯罪以危害结果的存否或表现形式为区分标准不同,医疗事故(罪)之间存在结果交叉地带。在结果交叉地带的民刑区分便成为医疗事故(罪)的区分难点与盲点。目前,关于医疗事故罪的刑法研究中,刑法学者多将危害结果的评价作为二者的区分要素,忽略了一般医疗事故与医疗事故罪之间的结果重合。司法实践上,参见近5年关于一般医疗事故与医疗事故罪的判决,存在大量就诊人死亡为危害结果的民事医疗事故侵权赔偿判决。也就是说,仅以危害结果的形式作为医疗事故与医疗事故罪的区分实则难以完全奏效。有感于此,笔者采用比较分析、实证研究等方法,选取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即医疗过失行为下的死亡结果作为研究载体,希望通过笔者的粗略研究得到关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民刑的区分标准以作为目前学理中关于医疗事故民刑区分的补充。鉴于主观过错的程度区分在实践中难为践行,医疗事故与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均为医务工作人员、行为均表现为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医院制度与医学操作常规,笔者斗胆尝试以因果关系的判断作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的民刑区分标准。笔者认为,医疗事故与医疗事故罪的性质区分不在于是否实现了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危害结果,而是判断形式上符合立法预设的消极结果其实质上的法律属性,即该结果属刑或属民的法律性质。关于危害结果的法律属性则可以依靠因果关系的判断予以实现,原因在于因果关系是决定行为与结果的重要因素,且只有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实质作用的才可能被挑选为刑法上的原因,由此原因发挥实质作用所导致的危害结果才可被称为刑法上的犯罪结果。医患关系涉及医学技术及生命科学的未知被称为社会学的“雷池”,因果关系作为法学理论中的“荆棘区”也让笔者踟蹰不安。该条道路或有荆棘,望在这条道路上有所收获,恳请斧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