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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强奸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它严重地侵犯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强奸罪中规定了多种加重处罚的情节,其中轮奸情节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诸多争议。其中,对轮奸的司法认定、轮奸既未遂的司法认定,造成了司法的困扰,也导致了类案不同判的情形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公平正义。本文以一则司法实践中的刑事案件为视角,揭示了本案中存在的上述问题,通过对本案相关问题的分析解决,对类案的处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全文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由、案情介绍、分歧意见及争论焦点。重点介绍了本案的四点分歧意见,指出了争论的焦点为:1.轮奸成立的客观要件是什么?2.轮奸是否需要有轮奸的共同故意?3.轮奸中不同主体之下的不同犯罪形态能否并存?第二部分:轮奸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该部分围绕轮奸的构成要件、轮奸中不同主体之下的不同犯罪形态能否并存的问题进行论证。第一,介绍了轮奸加重处罚的理论依据:认为轮奸情节加重了对强奸犯的处罚,必然是因为轮奸对法益的侵害远远大于一般强奸对法益的侵害,同时在主观恶性程度上轮奸犯罪行为人要远远大于一般强奸犯罪行为人,并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重点分析:1.轮奸对女性名誉的损害加重;2.轮奸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加重;3.轮奸对女性的性隐私的破坏加剧。第二,对轮奸应然的客观要件进行论证。首先对理论界、实务界四种典型的观点进行了评析,接着指出轮奸的客观要件应为二人以上,轮流实施奸淫行为,而不论是否既遂。第三,对轮奸的主体要件进行论证。第四,对轮奸的主观要件进行了论证。轮奸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共同轮奸的故意。第五,从情节加重犯的视角分析轮奸犯罪存在既未遂形态,又从共同正犯的理论视角分析,轮奸犯罪中不同主体之下的不同犯罪形态不能并存。根据共同正犯的归责原则“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各轮奸行为人均要承担强奸最终停止形态的责任。第三部分:本案的分析与结论。该部分根据第二部分的相关法理,对郭某甲、王某乙强奸案进行了分析。首先,郭某甲、王某乙基于共同的轮奸故意,先后对王某丙实施了奸淫行为,构成轮奸。其次,二人的行为系犯罪未遂。根据共同正犯“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归责原则,二人应对强奸的最终停止形态——“犯罪未遂”负责,故二人的行为均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对二人量刑时,先在轮奸所对应的法定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确定量刑档次,再适用刑法总则的未遂情节进行从轻或减轻处罚,进而确定宣告刑。第四部分:本案研究的启示。在对轮奸情节进行司法认定的过程中,因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导致类案不同判的情形时有发生,为统一适用法律,建议两高就轮奸情节认定的相关问题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