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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和实践课题。在西方行政诉讼或司法审查比较成熟的国家,成文立法对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没有明确规定,一个“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支配着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千变万化的举证行为和诉讼程序的运作。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借鉴自西方发达国家,但在规定举证责任这个问题上,中国没有模仿西方。行政诉讼法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但是,十几年来的审判实践证明,我国的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尚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笔者作为一名在行政审判战线上工作了近十年的法官,深刻地认识到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立法和研究对审判实践的重要指导意义,因而十分关注中外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在审判实践中也积累了一些素材,通过比较研究,提出了一些自己的浅见。本文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一般原理、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时限三个方面对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进行了论述。在研究这些问题时,介绍了西方国家对举证责任的相关理论,分析评价了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理论的长短得失,指出了西方国家理论及我国刑事、民事举证责任理论对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理论的借鉴意义,并提出了理论研究与立法的完善对解决行政审判实际问题的意义。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