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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典和司法解释将“多次行为”作为刑法规制现象逐渐增加。笔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成》(第十二版)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梳理,发现现行刑法规范中涉及“多次行为”的罪名多达84个(仅以“人次”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罪名不被收录,因为一次行为可能造成多“人次”的伤害),其中刑法典直接规定的17处,司法解释中确定的68处。然而,立法者并未明确规定多次行为的概念、性质以及认定标准,不可避免的造成了实践适用上的混乱,对多次行为认定的过宽或者过严,都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破坏。学术界对于多次行为立法现象的理论研究取得一定的成果,但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对于多次盗窃、多次抢劫等具体案例的研究,学术界与司法实践的观点有着较大的分歧。因此,基于对多次行为法律规范的认真梳理,系统的研究多次行为相关的课题,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一章是刑法上多次行为的基本理论。简要阐述多次行为立法的历史沿革,列举理论界对多次行为概念和类型的观点,并进行对比分析,得出本人的观点。第二章是多次行为认定和适用的困扰。多次行为立法造成连续犯理论适用的扩大和数罪并罚的空置,行政立法和刑事立法衔接的混乱,立法概念不清语言模糊,容易造成理解上的歧义。第三章、第四章是本文观点,按照多次行为的类型,分别阐述多次行为成立的形式要件(事实层面)和实质要件(价值层面)的认定标准。通过对“一次行为”的界定和对“多”理解,在形式上界定多次行为的构成要件。通过对多次行为的违法性要件、完成形态、追诉时效等的论证分析,在实质上界定多次行为的构成要件。第五章是对多次行为立法上和司法上的建议。建议立法应明确多次行为的概念,保持立法的协调性,包括刑事立法与行政立法的协调,刑法内部的协调,建议司法实践中,应把握多次行为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正确适用,贯彻罪刑法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