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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是指对处于濒死状态的“绝症”患者实施的以解除痛苦为目的的加速死亡的方式,这种方式能使人的死亡处于安乐状态。具体地说,安乐死的本质是“安乐”而不是“致死”。其内涵是死亡的状态,这种状态是舒适的,安然的,是用科学的手段对死亡进行人工调节与控制,使死亡痛苦轻、恐惧小,使不可逆转地趋向死亡的患者的死亡过程从痛苦状态向安乐状态转化。安乐死的分类有两种:一种是按照患者本人在意志清醒的状态下是否提出安乐死的要求,分为自愿安乐死和非自愿安乐死;另一种是按照促使病人死亡的方式,分为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由于非自愿的被动安乐死和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相同,致使非自愿的被动安乐死目前面临的争议最大。安乐死的发展虽然历史悠久,但由于安乐死涉及的问题比较多,涉及的领域比较广,致使安乐死的发展面临诸多困惑,在伦理学方面的困惑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安乐死与传统生死观的矛盾。传统的生死观是“重生”,而安乐死是“助死”。二是安乐死与传统孝道的矛盾。处于传统文化核心的“孝”,使人们始终信守着“养老送终”的执着来守护亲情,而绝不会放弃生命存留的希望;三是情感与理智的矛盾。当无治愈希望的病人忍受着病痛折磨时,人们的理智是希望病人早日结束痛苦,而人们的感情则无法接受加速亲人死亡的事实。四是宗教与科学矛盾。安乐死表现了对待死亡的一种科学态度。而宗教并没有把安乐死作为解脱痛苦的仁慈手段,而是视其为违背神律的行为。安乐死具有伦理价值,这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安乐死是对生命价值观的重新诠释。现代人的生命价值观已经逐渐摒弃了长生不老的追求,开始了对生命质量和价值的考虑与关注,追求快乐地生、快乐地死,这是大多数人对生命质量的理解。而在生命价值方面,人们已经不再把生命价值仅仅锁定在“生存”层面上,而是看到了人的价值更主要的是对社会有所贡献。第二,安乐死是人道主义精神的体现。安乐死由于给予遭受病痛折磨的人以仁慈、安乐的解脱方式而具有了人道主义的内涵。第三,安乐死对减轻社会和企业以及病人家庭的负担都具有现实意义。实现安乐死的伦理价值需要多方面的条件保障,这不仅有思想观念、伦理准则、法律规范的保障,而且需要完善的监控机制。这首先要求人们要树立科学的生死观,确立和信守安乐死的伦理准则,同时也需要有关部门制定严格的安乐死实施标准,建立健全监控机制和规范的审批程序,以及强化安乐死参与者的道德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