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发展权法律保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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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权是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1986年)所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同时在其他国际人权文件中也有涉及。发展权的提出,在于发展中国家面对发展困境,反思旧的国际政治秩序和国际经济秩序,主要向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提出和主张的一项权利。发展问题法治化、发展问题人权化是研究发展权的重要路径,这样,就需要将发展问题置于人权保护和法治建设的视野下进行分析,使发展具有理论思辩和制度重塑的意义,而不是就发展论发展,甚至将发展问题简单等同于经济发展和自由竞争。同时,将发展权问题进步向国内政策和制度变革延伸,向不同的社会阶层和不同文化背景人群的权利保护拓展,是发展权进一步深化的重要内容之一。
  当今世界,多民族国家普遍存在,且这些语言、宗教和文化多样性的少数民族由于在人口数量上居于少数、各方面发展处于不均衡甚至十分落后的处境下,如何运用与发展权有关的理论和制度分析不同国家针对少数民族的政策和制度,揭示其所面临的发展困境及原因,进而从人权和权利保护角度提出发展框架和路径,是本文主要论证的内容。
  实现谁的发展(主体),发展哪些内容(内容),如何实现发展(观念、方式、权利运行机制),推动或制约发展的因素有哪些,这是各学科研究发展问题时需要面对和思考的核心问题。而民族发展权所探讨的核心,在于关注少数民族群体的处境,以权利统摄这些问题。从发展权相对于其它人权的重要地位而言,发展权还是渗透其间、包容各种权利形态的特殊权利。发展权在现实中的成功实现,显然有利于其它人权、权利的良性运作。国外对“民族”(少数民族在各国有不同称谓,本文以中国的少数民族称谓作为基本概念)发展问题及发展权的研究,主要以国际人权文件为蓝本,结合本国实际及跨国、流动、移民形式形成的少数族裔群体,以世界各国的民族、种族、族群、少数人、土著居民、部族(部落)等为主体,集中对这些特殊群体的语言、宗教、文化、教育及食物、住房、医疗、营养等权利问题及其重视的程度、保护的方式、面临的问题进行研究。国内研究主要趋向于对现实政策进行解读和以问题入手进行制度的建构和措施的完善。
  关于少数人权利的国际保扩及国际范围内的发展权问题,这两类问题是现有研究中已经取得较多成果和较高程度共识的领域。而关于少数民族的发展权,可以说还并没有引起学界的重视甚至很大程度的认可,只有少数国家在实践中将少数民族作为一个确定的族体,承认其宪法和法律的平等地位,并在政策、法律制度等方面采取了系统对策。但发展问题作为一个在国际上得到承认的人权问题,在涉及到少数民族群体上,却还有很多问题需要研究,在基本概念、政策体系、法律制度乃至国际合作等方面,都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本文拟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文章通过对不同族裔群体概念的界定和特点的分析,确认少数民族作为一个群体及个体身份,符合《发展权利宣言》和其他国际人权所载之人权保护范畴。强调中国的少数民族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关于少数人权利保护虽存有差异,但其保护方式则是共通的:既具有现实需求、显示出发展权保护的必要性、迫切性,也具有能通过国内和国际社会实现的可能。从国际人权理论中个体人权的特点、局限和集体人权的出现和演进为线索,揭示发展权的集体人权和个体人权主体之属性。而个体人权保护的局限又使集体人权的保护成为一种必然。
  二、在现有国际人权文件中,对于发展权的性质、特点、任务和内容、实现途径、困难和挑战等都有所涉及。对少数人权利的研究则表明,少数人群体和个体的人权保护思想是对国际人权保护的深化,对其实行差别对待和特殊保护具有正当性;对少数人权利保障的实践表明,重视少数民族发展权,通过适当的方式满足其各方面的发展,既是必要的,更是可能做到的。
  三、少数民族发展权是一种系统的权利。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作为传统的权利类别,是少数民族发展权首先指涉的内容。与此有关的权利还可进一步划分为民族自决权、民族自治权、经济自主发展权、少数民族文化发展权、语言权利、教育发展权、土地和资源权利、少数民族环境发展权、宗教信仰权、水利建设、移民的权利及少数民族所共享的社会保障权等。这些权利事项既可单独存在,也与少数民族作为语言、文化、地理特点、宗教信仰等具有自己独特性的群体存在密切关联。影响少数民族发展权实现的因素是多样性的,国家政策和制度构建中如果没有足够的辨别和充分的考虑,对实现实质公平、改善其生存处境、实现发展的可持续性,无疑是困难的。
  四、发展权之所以成为一项不同于传统人权的权利形态,具有深刻的历史根源。社会发展的连带关系决定了各国和各民族群体发展的相互性,全球化则加深了这一进程。建立在国际合作与发展援助基础上的发展合作框架和发展伙伴关系,初步构建起了国际合作的基本框架,为发展权尤其是多民族国家重视和解决少数民族发展问题提供了多重选择。其根据人群实行差异化政策和制度,及通过消除区域发展的失衡以促进少数民族发展权的实现,是现有实现发展权的重要途径。这在各国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是未来探究实现不同人群公平发展、不同区域均衡发展的重要基础。
  五、中国共有55个得到法律确认的少数民族,还有一些待识别民族和各种支系。作为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数量众多,且多生活在欠发达地区。文化多样,宗教信仰有别,发展程度不一,如果不作区别地实行与主体民族一样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其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难以得到有效保障。通过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各种层级的少数民族特别措施,通过实行差别化政策和法律制度,重视其生存权和发展权,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取得的发展成就独树一帜,也得到国际社会称道和认可。其主要经验在于通过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相结合的路径,保障了少数民族发展权的实现,这与部分国家承认土著居民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地位,改善其生存和发展处境,实现平等发展和差异化政策和制度相互应证、殊途同归。
  六、中国实现少数民族发展权的经验正在逐步向法治和人权保障的方向进行调整。人权的视野和法治路径则对参与、赋权、执行和监督提出了要求,这是中国进一步改善少数民族政策、制度及其实践的主要内容。中国还需在立法、执法、司法和政策领域进行更多的调整和完善。通过推动欠发达区域发展矫正区域发展失衡,通过专门的制度设计利政策调整,在权利保障的框架内实现其既作为群体也作为个体的发展,是未来中国少数民族发展权实现的挑战。
  “民族发展权研究”的选题,主要以“第三代人权“之“发展权”为权利依据和理论来源,将发展问题融入到人权领域进行考察;以一定的族体形式——“民族”作为发展权的主体身份,参照国际少数人权利保护的方式,探讨“民族”在各国历史和现实中的发展状况及与权利、人权保障的紧密关系,探讨民族发展权的基本理论、权利形态、法律关系、制度建设、宏观政策、实施机制等问题。通过探讨中国和部分国家关于少数民族发展权的理论、立法、司法、行政制度,总结预防民族冲突的有效机制和经验;形成尊重各和民族群体利益的共识,探讨少数民族在国际社会和国内环境下可参与、可选择、共同分享的发展路径,保障少数民族发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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