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为了追求司法公正,刑事裁判力求说服有力,即裁判必须能够为其受众所接纳。然而,由于司法过程不是一个像古典法学家们所期望的那样“将事实付诸于法律”的客观过程,而是一个充斥着法官本人主观意志的过程,而这一主观意志多大程度上能够忠实的体现司法的客观公正性,则是公众在面对裁判结论时最大的疑问。而且,法官行使刑事自由裁量权这一掺入法官主观意志的活动,往往会受到民意、舆论等一些不合理因素的干扰甚至主导。 笔者旨在通过国内外学界对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概念、表现形式的分析界定,找出主线脉络,借鉴国外法治国家的先进理念,立足本土司法实际情况,为笔者在本土语境下探讨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构建坚实的理论基础。其次,本文从立法空白或漏洞、法律概念的模糊性与法律条文的抽象性、社会发展变化的复杂性与法律规则的滞后性三个方面出发,论述分析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根植于中国的现实土壤,即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于中国司法制度中存在的价值基础。此外,分析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负面效应,找出其内在和外在成因,并针对这些成因,从立法、司法、及事前事后监督几个方面尝试设计出一套消减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负面效应的制度模式,以求合理规范刑事裁量权的行使,进而增加裁判的可接受性,最终达致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