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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信息社会后,个人信息作为一种新兴的重要社会资源,成为社会许多行业争夺的对象。在信息社会,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处理大多是通过计算机等自动化设备进行的。在此收集处理过程的每一个环节中都存在着对个人信息的错误收集使用和恶意利用等,这给个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了潜在或现实的危险。因此,各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专门的立法。由于这是一个崭新的法律领域,各国立法和学界对个人信息的界定、保护范围、立法模式等的选择都存在较大的分歧。为此,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和理论研究也已成为当今世界的一个热门话题,并成为了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甚至知识产权法学等学科所共同关注的课题。我国政府也已经将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列入了立法计划。在这种形势下,理论界对个人信息进行科学的研究定义和定性对国家立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意义。本文从个人信息的相关定义和国际上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出发,对我国目前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现状进行研究,参考了许多研究成果和资料(引用之处均有详尽的注释),认为我国须尽快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制。这对于我国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促进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保护公民的人权、保障我国国际贸易与投资的顺利发展、完善我国的信息化法律体系等等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文章主体共分为四章:一、个人信息立法保护概况。本章首先对个人信息基本概念予以确定,其次探讨了个人信息权的权利性质和权利内容,论述了个人信息保护原则。在此基础上,重点研究论述了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的范围问题。二、国际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现状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本章对欧盟、美国和日本的立法模式予以研究,并以表格形式与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进行对比,结合我国国情总结出对域外相关立法的借鉴。三、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现状及立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本章研究了我国目前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的现状,如没有综合统一的法律和统一的执行机构以及在宪法、民法等各部门法中散见的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状况,论述了我国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四、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权利救济机制。本章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中所面临的重要问题(信息保护与信息自由流动的关系问题、执行机构的设定问题、行业的自律机制问题和个人信息在收集、处理环节的立法规范问题)进行了研究。此外,还探讨了特殊领域(个人信用征信体系、互联网及电子商务领域、医疗和司法领域)的个人信息立法和法律适用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最后,研究探讨了个人信息的权利救济机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