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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气候变化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公共问题。它威胁到整个人类的生存与人类文明的延续。应对气候危机是所有国家、所有人都必须参与的一项紧迫事业,它要求世界各国团结合作,所有人共同努力。“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已经成为了当今国际社会气候谈判的一个基础性原则,但其实施存在现实的困难。当前气候正义的困境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共识性的气候正义原则的生成与实践困难;其二,气候正义国际制度的缺乏;其三,缺乏寻求气候正义的决心和态度。这背后根本的障碍是公地悲剧、囚徒困境、消费主义与主权障碍。气候正义在本质上是一种类正义、全球正义,要求我们跨越主权障碍与国际政治框架。当今学术界关于全球正义的理论主要有以下三种:以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为基础的全球正义理论、霍布斯主义的全球正义理论以及世界主义的全球正义理论。将罗尔斯正义理论扩展至全球正义领域的做法,其优点是能够充分体现应对气候变化中碳排放权分配的“平等”与“差别”。但其弱点在于该种方案并未承诺建构一个超国家机构,它只是为国家之间的正义提供了正义原则,而没有提供保障全球正义实现的机构设置。霍布斯主义与世界主义的全球正义在理论上都承诺一种保障正义实现的超国家组织和制度,在这一点上,它们优于罗尔斯正义理论方案。霍布斯主义的全球正义方案的最大问题在于其威权主义倾向难以令人接受,其次是威权的形成途径存在很大问题,且缺乏霍布斯理论中可被满足的社会心理基础。而世界主义方案的主要缺陷在于国家主权的干扰以及支撑世界主义的全球观念的薄弱。当前的各种全球正义理论都或多或少存在着理论或实践上的困难。因此,我们要想在气候合作中实现气候正义,不能期望简单地根据某一种正义理论来彻底变革当前的全球气候治理格局,而应当在气候实践中吸纳各种理论中有价值的观点,立足于现实,通过多种途径来推动和完善气候治理的全球合作,以实现全球气候正义。其一,主权国家框架下的气候协商无疑是目前解决气候问题的最为主要和现实的形式。在各种变革式的全球气候正义方案尚未付诸实践之前,在很长时期之内,我们仍将不得不通过这一传统的处理国际事务的方式来处理气候变化问题。但这条路径面临着重重困境,我们需要在已有的基础上,探究更为灵活的、有效的、公平的气候框架。其二,通过适当的主权让渡以及区域一体化等途径,超国家组织可能跨越主权国家,以不同方式、在不种程度上摆脱国际政治的框架。其三,非政府组织为国际气候谈判带来的公开性和民主性,将使得国际气候谈判变得更为公正。当谈判变得更为透明,更为民主时,全球范围内的民意将会在谈判过程中得到更强烈的表达,基于狭隘的群体利益的意见将得到有效遏制,如此一来,谈判将趋向公正。气候正义制度最终要体现为一系列正义规则,它本质上是一个规则体系,其施行最终要靠主权国家、各种共同体、各国家政府、地方政府等群体主体以及个体主体来遵守。如果一般性的正义规则在其施行中都存在局限性,需要正义主体具有一定的道德素质和品格,那么,全球气候正义的实现就需要美德的支撑。美德方案为世界主义构想和生活方式的转变提供支持。在当前的气候合作中,中国政府的行动日益积极与务实,但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其面临的最为关键的挑战是发展模式与能源结构的变革以及相关领域科学技术的创新。为了更好地履行气候正义所要求的国际责任,以及更好地促进气候正义的实现,中国的应对策略包括:采取积极负责的气候外交政策,树立良好的国家道德形象,发展气候领域先进的科学技术;建立完善的法律、政策体系;发挥教育和文化的作用;制定谨慎的人口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