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村规民约是农村村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基本方式,也体现着我国民间法的传统,在现代法制化进程中发挥着补充国家法律的重要职能。但是,在村民自治制度不断完善的今天,随着村民的自治意识越来越强、自治水平越来越高,农村制定的村规民约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的冲突问题也越来越严重。本文将以湖南省长沙县一些村或村民小组制定的有关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和分配的村规民约为调查对象;以这些村规民约制定过程中,农村妇女平等的土地权益保护为切入角度探讨和研究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的冲突问题。本文采用了社会调查和比较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研究。对长沙县一些农村征地过程中因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和分配形成村规民约进行调查。然后结合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判决的一些典型案例,将所涉及的村规民约和相关的国家法律进行比较。分析在长沙县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这一特定领域内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冲突的表现以及出现问题的原因,并且结合美国法的有益借鉴对解决我国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本文的主要内容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对本文调查地点和主要概念的简介和概述。第二章则从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决的典型案例着手,分析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冲突的两个表现方式:村规民约对国家法律的规避和村规民约对法院民事判决的拒不执行。第三章结合具体案例的表现和长沙县的实际情况,从国家法律与村规民约的制定主体、国家立法、行政、司法和地方民情方面对征地过程中形成的村规民约在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方面与国家法律冲突的主要原因进行反思。第四章则首先探讨了美国《纽约州村法》的有关规定对解决我国问题的有益借鉴,并且结合我国农村实际,从法律对村规民约内容的规制、村规民约制定和审查程序、村规民约制定主体的决策水平等方面提出解决我国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冲突的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