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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是我国住房体系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但当前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以现有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结合相关理论,围绕产权这个中心,对我国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考察和分析,并提出了若干自己的主张和建议。全文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概述 首先阐述了经济适用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的概念。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在政府干预下,中低收入家庭购买并享有完全产权的具有保障性的商品微利住房,包括新建住房和存量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是指与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的财产的各项权利的总称,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等,是人们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占有、支配和移转等法律关系的体现。接着考察了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在我国产生、发展的历史以及其将来的发展趋势,指出在将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经济适用住房不仅应该存在,而且还将构成我国城镇住房供应体系中的主体部分。 第二部分 我国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现状分析 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产权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经济适用住房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国家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能,但占有、使用权能是抽象的,而收益和处分权能则是具体的;在性质上,经济适用住房土地所有权是自物权,而且具有排他性、有限性、不可让渡性、可流转性和弹力性等特征。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住房购买者,其权益是通过划拨和转让的方式获得的;与所有权相比较而言,购买者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等具体权益,但不享有收益权;在性质上是他物权,而且是可以让渡的权利。 第三部分 我国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现状分析 在这一部分,对标准价住房、成本价住房、企业建房、集资建房和合作社建房的概念、价格和产权进行了分析,重点是产权。指出标准价住房产权是单位和职工按份共有产权;成本价住房产权是受单位限制的产权;企业建房产权受到政府的限制;集资建房产权分为职工完全产权(受单位限制)、职工部分产权(受单位限制)和单位产权(公有住房);合作社建房产权又分为住宅合作社产权、住宅合作社与社员按份共有产权和社员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