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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结构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化意味着社会和教育的转化。在21世纪的中国,儿童不再按照其父母的生长模式发展成长,而这就要求有家庭之外的社会和法律控制措施。同时,对少年越轨行为施加刑事惩罚不仅无效,而且不公正。在世界范围内,未成年人犯罪的现象越来越严重,日益受到各国政府和法学界的普遍关注。未成年人特殊的年龄阶段使得我们必须重视这一群体的健康发展。违法犯罪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来规制。在儿童福利的理念影响下,教育矫治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处遇方法,“教育刑”理念更加彰显。因此,工读学校应运而生。本文拟通过对比、分析的研究方法等,对我国内地工读学校的基本内容进行分析介绍,同时域外的基本理论和作法也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内地工读学校面临困境,如何克服困境,促进工读学校的发展是我们应深入研究的,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本文通过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工读学校建立的必要性研究。我国内地必须设立工读学校,一是由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现状决定,二是由未成年人特殊心理、生理特征决定,三是由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其他未成年人的要求决定,四是由刑事司法门槛高导致干预落后的现状决定。第二部分是我国内地工读学校的现状及缺陷分析。这部分通过对工读学校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及取得的成效的介绍,指出现存的问题是:法律法规欠缺、投入不足、配套设施不完善以及发展不平衡。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着工读学校的进一步发展。通过对现在工读学校情况的了解,旨在指出现存工读学校的弊端以及为以后的改革发展指明方向。第三部分是域外“工读学校”的发展状况探究。这部分通过对德国、日本、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类似于我国工读学校的相关理论和做法的简要介绍,提出我国应借鉴域外经验:对未成年人应规定比较低的司法门槛、由国家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进行专门立法、相关法律法规配套要完善并且具有操作性、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第四部分是我国内地工读学校的改革完善。通过对我国内地工读学校存在的问题以及域外理论的介绍,就我国内地工读学校的发展提出一些具体地举措。在改革方面,工读学校的发展应该依靠法律保驾护航,教育部门应该切实落实规划,政府落实责任,民间组织发挥作用;同时,着力改善工读学校发展的外在环境,努力在改革的基础上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工读学校之路,使之更好地成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遇的教育矫正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