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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的发展面临诸多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任何交易均为买卖双方通过合同而达成,网上交易亦不例外。有关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便毋庸置疑地成为电子商务中一个主要的法律问题。电子合同不同于传统的纸质合同,它经过计算机信息化处理,载体为数字信息,所面临的法律问题亦是传统合同法所难以解决,同时,全球网络是统一的,但各国的合同法各不相同,因而人们面临着在互联网上签定和履行合同应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
事实上,通过电子数据来订立和履行合同,与一般合同有着同样的原理,在所要受到的基本规范约束、契约的主要构成阶段等方面都是相同的。只是由于合同的酝酿、成立。履行以及善后的全部过程或部分过程中运用了电子数据交换这种现代化的迅捷传输信息的方式。所以在契约的外观上,它体现了与普通的合同的区别。
除此之外,这种现代化信息传输方式本身又需要非传统法律规范方式的调整,所以,对于这种合同的调整就体现了超越以往合同制度框架的倾向;然而其实质并非是对原有体系的全面否定。因此这里所要探讨的就不能说是构建一个全新的电子合同法律体系的问题,而只是对传统合同制度的一次过滤,从中筛选出旧有的合同法律制度中不适应先进的技术体系带来的新型合同操作平台的部分。所以,这首先是对旧有的合同制度体系的一次回顾,一次全面检索和检修。对电子合同有关法律问题予以探讨,其意义不言而喻。
正因其电子合同所面临的法律问题是传统合同法所难以解决的,所以本文主要从电子合同的意思表示切入对其加以研究。结合我国现行民商法规范,借鉴美国、欧盟等地的相关电子商务立法,并力图通过对于以上问题的解决,对于法律理论与实务界有所裨益。
本文试图从这样四个方面对电子意思表示这个问题加以研究:第一章电子意思表示之概念、要件
运用比较分析法,把电子意思表示和传统意思表示加以比较,从而引出问题。追述了意思表示历史之源及其形成,详细阐释了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并论证了意思表示何以要解释。提出电子意思表示的概念,其特征为无纸化、虚拟化、自动化、开放性,同时这几个特征也是对传统合同最重要的改变和挑战。同时论述了电子合同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电子意思表示的发出与生效
主要从电子意思表示的要约、承诺之识别及生效来对电子意思表示的发出与生效加以论述,区分了电子要约与电子要约邀请,论述了在电子意思表示情况下的要约的撤回与撤销,大陆法中的“收信原则”和英美法的“投邮原则”对于电子意思表示的适用。
第三章电子意思表示的瑕疵
对传统意思表示的瑕疵进行了梳理,归纳了几种达成共识的意思表示的瑕疵,如其一心意保留、戏谑表示、虚假行为;其二,错误;其三,恶意欺诈和非法胁迫等。并详细描述了电子意思表示的瑕疵1.电子错误,2.电子合同的主体问题3.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
第四章电子意思表示所提出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电子意思表示方式与传统法律体系冲突,电子合同是以电子数据的传输为媒介,因此,电子数据的特点带来了这种合同形式与传统合同不同的一些特征。电子契约首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书面形式”的问题,电子契约的表现形式对传统法律规定中的合同书面效力问题提出了挑战。合同法通过扩大“书面”的解释,采用“有形”说,承认了电子契约的书面效力,这是电子意思表示在传统法律夹缝中得以生存的原因。然后提出了解决措施与构想,电子签名问题、电子认证制度和电子契约的民事救济制度。
本文以意思表示为切入点,应用民商法、经济法、电子商务法等学科的理论,参考其他国家对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制,对电子意思表示向传统法律的挑战进行系统性分析,以期在不全面否定传统法律的情形下,让电子意思表示的问题得以较为合理的解决,并提出了解决措施与构想,希望对电子商务法律之完善有所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