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中国众多的城市群中,青岛是一个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的新兴城市。从1897年被德国租借后,青岛从一个小渔村迅速发展为一座独具欧韵风情的著名城市。而土地制度在青岛早期的城市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先决性的作用,它为青岛开辟了城市建设急需的财源,促进了经济的稳定与繁荣。我以1897年—1937年间青岛的土地法制为主要研究内容。近代青岛在1897年—1937年几经易主,经历了德国的占领,日本的殖民,北洋政府以及南京国民政府的统治,不同时期的土地法制与前一阶段相比既有继承也有改变。德占青岛时期德总督府在单威廉(Wilhelm Ludwig Schrameier)的主持修订下颁布了《置买田地章程》、《青岛地税章程》以及《田地易主章程》等主要土地法规,这些土地法规对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土地买卖及土地税收三方面不断完善。德总督通过规范土地流转及税收实现了对青岛土地的完全掌控,有效的打击了土地投机,保障了土地利用,在促进近代青岛城市化的建设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德占时期独具特色的土地制度也为后来的执政人带来了宝贵的经验,直接影响后来土地政策的制定。日据以及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接管青岛时期在土地法制方面基本上沿袭了德国的旧制,如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根据德占时期的对公有土地拍卖制定了公有地领租竞租的土地制度,但也进行了一些创新性的改变,如积极清丈市区及乡村土地,加强对公有、私有以及民有土地的管理,完善土地征税制度,这些措施都使得青岛土地得以合理的利用与开发。近代青岛土地政策是较为合理和科学的,它推动了城市全面发展,增加政府的财政税收,对中国其他城市以及德国本土的土地政策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930年国民党青岛特别市党务指导委员会制定的《土地法原则》,其中就参照了近代青岛土地制度的经验,成为民国十九年《土地法》的立法基础,从而将青岛土地制度推向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