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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是我刑法规定的性质非常严重的犯罪,而由于新刑法条文对绑架罪的犯罪构成的规定比较简单,因此,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对绑架罪相关问题的争议一直没有中断过。本文就绑架罪理论与实践中争议较多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全文可以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就绑架罪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对域外刑法关于绑架罪的立法例进行了举例说明。第二部分讨论了绑架罪的基本构成,本文从犯罪构成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对绑架罪进行了探讨。通说认为绑架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而本文认为绑架罪是侵犯单一客体的犯罪,即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包括被绑架人和第三人的人身自由权利。虽然绑架罪是侵犯单一客体的犯罪,但是绑架罪的基本构成行为是由复合行为构成的。绑架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应该以故意杀人罪进行处理。绑架罪是故意犯罪,同时也是有目的的犯罪。第三部分讨论了绑架罪的既遂标准问题。通说认为绑架罪的既遂标准是以绑架行为完成说为标准,但本文认为绑架罪是由复合行为构成,因此,绑架罪的既遂标准应该建立在复合行为说基础之上。本文认为绑架罪的既遂标准应该按照索财型绑架罪与人质型绑架罪分别规定。索财型绑架罪应该以第三人失去财物为标准,人质型绑架罪应该以行为人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为标准。第四部分讨论了绑架罪的加重形态问题。首先,讨论了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的认定,对“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具体情况的认定问题进行了讨论。其次,讨论了“杀害被绑架人”的性质以及具体情况的认定。第五部分讨论了绑架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别问题,本文认为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是否存在三面关系,而两个当场性并非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别标志。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主要是通过对索财型非法拘禁罪中债务、他人的界定来进行的。本文还讨论了行为人超过债务数额索要财物的行为如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