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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最初是以财政学领域的一个分支进入公众视野的,国内外对财政研究成果已是汗牛充栋,而对财政监督的系统化研究则始于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社会变革中。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对国家公共财政的需要,以经济学和政治学的角度对财政监督进行探讨成为财政监督研究的核心,对财政监督进行法律视角的考察,却往往被忽视。另外,尽管财政立宪逐渐受到关注,也多为财政收支领域,针对财政监督的法律规范性分析比较欠缺,因此,财政监督法律制度研究有其独特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鉴于此,在公共财政框架下,对我国财政监督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即成为本文的主要内容:即从立法、执法、监督模式、责任机制入手,以求构建以宪法为支撑、以公共财政为托架、以权利保护为主旨、以责任追究为保障的财政监督法律制度体系。在写作过程中,笔者遵循以下的研究思路:首先,从立法、执法、监督模式层面对我国财政监督法律制度现状做深入地检讨。其次,以经济学、法学以及政治学理论为依据,为财政监督法律制度探求理论支撑,同时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对我国财政监督法进行立法层面完善、执法层面完善、监督法律模式层面完善以及问责机制完善。在此种研究思路框架下,主要运用以下研究方法:第一,归纳演绎法。通过提炼财政监督现有的法律法规,从中归纳出财政监督法律制度在立法层面、执法层面、法律模式层面的不足;第二,比较研究法。通过发达国家财政监督法律制度立法例的比较与研究,从中汲取有益的、适合我国国情的理论与经验;第三,实证研究法。通过对具体财政监督低效行为的分析,以求如何提高财政监督率。效文章最终体现了笔者的如下观点:第一,以宪法的修改为依托,达到财政监督权入宪的目的,为财政监督基本法奠定宪法基础。第二,财政监督基本法的立法应当采取广义立法的理念,将社会监督纳入财政监督基本法的立法范畴,并在关注民生的理念下,细分社会监督的权利主体。第三,审计机关从经费、管理体制等方面予以完全独立。以上观点也构成了文章的创新点。当然,文章还存有以下不足:如针对财政监督体系中的预算监督,限于篇幅的有限,本文并未做深入的探讨,再如,财政监督问责机制也属重要内容,但涉及刑法、行政法以及司法体制的改革,也不宜多下笔墨,仅为保证文章的整体性和逻辑的严密性做了简要的叙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