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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实质就是推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推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从而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双重举证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没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没有规定医疗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就应当适用过错责任,新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对医疗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该规定作为适用法律的具体规定,要求医疗机构既要举证无过错,又要举证无因果关系,与现行法存在冲突,应当明确予以废除。理由有五方面:1.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医疗机构承担的是行为义务,而不是结果义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过程中,只能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常规,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但无法也不可能对医疗服务的结果作出任何承诺。2.造成医疗损害的原因分为医疗机构的过错和医疗行为当时无法控制的风险两种情况。医疗行为本身存在危险,这是由医疗行为的特异性决定的。但是,存在危险的医疗行为带来的利益是由患者享有,而不是医疗机构享有。医疗机构是从患者的利益出发,就算按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考虑,也不应当由其对这种风险担责。3.医学科学是一门不断探索的经验性学科,受医学发展水平的限制,有些患者发病原因、死亡原因不详,存在无法查明原因的情形,单纯地由医疗机构举证不存在因果关系,加重了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超越了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4.按照目前的制度,就算医疗机构列出了详实的证据,可以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但是这样的一个证据也仅仅是一方之词,不会被法官采纳,仍然需要提交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由鉴定机构对因果关系和是否存在过错作出结论,才会被采纳为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医学鉴定或者司法鉴定就成了一个不可缺的环节,由谁来举证仅仅是一个启动程序而已,而这样一个举证责任倒置却给医疗机构形成了莫大的压力。5.患者作为医疗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同时也是受益人,谁收益也应当同时承担风险。而医疗活动本身具有特异性、不可控性的因素,将医疗行为具有的高风险转移给医院是不公平的,立法不仅需要思考患者的利益,也应当考虑社会的利益。从公平的角度看,取消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明确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使医患之间的纠纷得到合理的解决,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综上,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应当废除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分配举证责任,真正以《侵权责任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立的过失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促成医疗服务市场公平和公正的建立,才能防止医疗侵权滥诉现象的发生,也才能有效地保护医疗机构和患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