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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变迁及社会转型,越来越多的诉讼案件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尚未成熟、认知能力在诉讼中受限处于弱势地位。在家事审判中对未成年人提供倾斜性的特殊保护,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遵循的审判原则。1989年第一部有关保障儿童权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约定,即《儿童权利公约》中确立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要求缔约国在涉及儿童的一切事项中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为世界儿童创造良好成长环境。对此,各缔约国在立法及司法程序中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有相当数量的国家构建并不断完善了未成年人利益代理人制度,最大程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福祉,如澳大利亚、美国、新西兰、日本、德国等国家。纵观这些法治发达国家的家事诉讼法,在诉讼程序方面,均注重强化未成年子女的诉讼地位,听取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使其成为享有法律权利的主体。未成年子女利益代理人弥补了未成年人缺乏主体地位,意见不能被法院倾听、法定代理人缺位等困境。作为未成年人专门的利益维护者,其不同于纯粹的诉讼代理人,而是享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人,通过探求未成年人的真实意图,将其意见反馈给法官,防止在诉讼过程中以及案件的诉讼结果侵害到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对于未成年人利益代理人的选任,有些国家要求利益代理人必须具有律师身份,有些国家的身份要求则较为宽泛。我国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展了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各试点法院积探索并取得了一定成绩,不容忽视的是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作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其合法权益亟需进一步保护。对此,借鉴其他国家的成熟经验,不少试点法院开始在家事审判中引入未成年利益代理人制度,与妇联部门、团体组织协力合作,在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案件中,邀请相关人员出庭担任案件所涉未成年人的利益代表人,由其在诉讼中专门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由于现在处于家事审判改革的尝试探索阶段,没有明确统一的立法,未成年人利益代理人在实际工作中也会因为相关利害关系人不理解不配合而难以顺利完成工作而陷入困境。因此立足国情,为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未成年人与法定代理人有利益冲突、不能行使代理权,或行使代理权有困难等情形时,由法院依职权或依申请选任一名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独立地代表未成年人进行诉讼活动很有必要,对此应当在法律层面明确规定利益代理人的诉讼地位、权利和义务、选任资格和方法、选任的程序、诉讼报酬、以及与诉讼代理人等相关人员的关系等问题,使得这一制度能够有效维护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