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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司实行有限责任制度,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董事取代股东会行使经营管理公司的职责。而随着近代公司法的发展趋势——公司权力重心由股东会中心主义转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董事在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影响越来越大,所拥有的职权范围也越来越大。但是,董事的义务与责任却没有随着这一趋势得到加强,传统理念上的董事责任已经不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了。此外,随着现代商品经济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所涉及到的利益群体越来越广泛,董事在运营管理公司中所作的不合理的错误决策不仅会损害公司的利益,还会损害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从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应当扩大董事的责任,为其设立对债权人的责任。 董事对债权人的责任在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法律、判例中都有所体现,我国公司法也应当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法律的制定需要理论作为基础,本文旨在通过探讨董事对债权人责任的基本理论问题,明确责任的性质、内容与救济等,为在法律上构建董事对债权人制度提供基本理念。 本文主要的研究方法为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归纳分析法,除引言与结语外,本文分成四章进行论述。 第一章主要是通过一个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提出公司董事应当对自己所做的错误决策承担对债权人的责任,并且通过分析现在仍占主导地位的传统董事责任理念,论及董事的责任需要扩展。 第二章主要是探究董事对债权人责任的性质。通过分析董事对债权人责任的性质确认道路上的法理障碍,包括公司有限责任制度、合同相对性原则和侵权行为原则,结合对日本和台湾地区学者们观点的分析,明确了董事对债权人责任的性质是特别法定责任。 第三章主要是分析董事对债权人责任的内容,即其构成主要是由主体要件——董事、债权人;行为要件——董事在职务上的错误行为;主观要件——董事的错误行为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结果要件——债权人因董事的错误行为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到损害。 第四章主要探讨董事对债权人责任的救济问题。因为救济需要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所以这一章从我国的立法现状分析着手,包括禁止关联交易、股东出资义务、公司清算、董事会决议与执行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等,剖析立法对于董事责任规定的缺陷与突破;并通过董事对债权人责任的追究来提出完善法律规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