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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国际可执行力乃是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在解决民商事跨国纠纷时优异于单一国家司法救济程序的重要因由。然无论今昔,在相关的国际条约、代表性国家立法与实践中,“公共政策”均作为一项重要的例外为上述裁决的国际执行豁出了不可忽略的裂缝。各国在适用公共政策时,均面临着界定、度量、引据等多方面的难题。2018年将是《纽约公约》通过的第60个年头,对于纪念国际商事仲裁的蓬勃发展意义非凡。回顾公约运行的一甲子,已有不少法例对援用公共政策例外作出了解释,也不乏学者发表了许多智慧的洞见。笔者认为,目前学界所缺乏的不再是关于“限缩适用”的大声呼吁,而是一种可以由审查者具体把握的实操规范。因之,本文站在审查法院对送呈案件进行司法审查的视角出发,以期能做出对该制度完善有益的研究。文章结构上,第一章为绪论,揭示了研究背景、相关文献、研究方法,并对既有研究局限性提出一些反思。第二章为外国仲裁裁决公共政策审查的缘起与发展,结合《国际程序法条约》、《布斯塔曼特法典》、《日内瓦条约》、早期代表性国家立法与实践探明公共政策审查的早期形态与发展趋势。第三章为对外国仲裁裁决公共政策审查的法理基础的研判,提出公共政策审查除须对国家主权利益、国际社会利益、私法道德利益进行维护与协调之外,还要关注仲裁程序的终局性价值。第四章从国际条约、国家立法、代表性案例三方面对近现代外国仲裁裁决公共政策审查进行国际考察,通过归纳整理后,从审查范围、审查标准、审查程序等项目建立司法审查的具体操作框架。第五章为完善我国公共政策审查制度的建议,提出通过加强支持仲裁法制理念建设以深刻公共政策审查制度定位、运用综合性审查方法以协调公共政策审查制度的多元利益,以及规范审查程序以提升公共政策审查程序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