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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刑罚轻缓化的发展,罚金刑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罚金刑案件的执行终结却依赖于第三人代缴。代缴罚金的本质是代为承担刑事责任,这种方式违背了刑罚专属性和罪责自负原则的要求,阻碍了罚金刑价值的实现,并背离现代刑事法治精神。代缴罚金问题是如何产生的并如何加以规制,是刑法学界不得不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全文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代缴罚金之现状考察”,是对代缴罚金在立法和司法上的表现形态进行归纳和总结。其中,在立法上,《刑法》第53条对能否代缴罚金的规定不明确,而司法解释在此问题上先后经历了从肯定到否定的过程,但是却明确允许未成年犯父母代缴罚金;在司法上,代缴罚金呈现出普遍性、多样性等特征,并直接影响刑罚执行效果。通过对代缴罚金的现状考察,为后文分析的展开做好铺垫和准备。第二部分“代缴罚金之问题分析”,是对代缴罚金在刑法理论上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系统性的分析。首先,代缴罚金违反罚金刑的立法目的。立法者设立罚金刑的目的本是惩罚和预防,但代缴罚金使得被执行人本人避免了其本应遭受的惩罚,同时也难以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其次,代缴罚金有违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最后,从刑法所应实现的基本价值而言,代缴罚金违反了刑法的秩序价值、正义价值和自由价值。第三部分“代缴罚金之问题追问”,是分析代缴罚金为何会使司法实务和刑法理论产生如此尖锐的对立,并深挖其背后深层次的原因。首先,代缴罚金实际上是代为承担刑事责任,这是代缴罚金之所以会出现以上诸多刑法理论问题的根本原因。其次,代缴罚金的普遍盛行根源于罚金刑执行难问题。此外,立法配置不当和司法适用不当也是导致实务部门不得不接受代缴罚金的重要原因。第四部分“代缴罚金之问题解决”,是从立法、司法两个方面提出完善对策,以规避代缴罚金,从而最大限度的实现罚金刑的价值。其中,在立法上,改造现行相关制度、创新罚金刑立法;在司法上,通过发挥司法能动理念、革除案款提留制度、完善执行配合机制等措施,保证罚金刑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能够得到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