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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是指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等),将其在行使职权时因过错行为而导致公司或第三者(股东、债权人等)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来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的风险、义务、责任日益加重。为了最大限度地激励优秀的经营者大胆从事工商业活动,为股东谋取最大的盈利,西方国家法律往往规定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制度,对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经营中的某些过失责任运用保险机制分散其风险。 2002年1月23日,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美国丘博保险集团合作推出了中国第一个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填补了我国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的空白。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制度相比,我国的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制度起步较晚,关于该险种的基础理论研究更是薄弱。目前,我国经济学界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法学界对此问题的探讨则极少。对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的基础理论研究的欠缺,终将影响我国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的稳定发展。从法学的角度来剖析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的基础理论,则更是一项十分迫切和有意义的工作。 本文就是从法学角度介绍和探讨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制度基础理论的文章。 文章主要先从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的概念、法律性质、种类、世界各国的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制度概况、发展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的意义等五个方面对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制度进行了概述。然后又从七个方面对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制度进行了分析。分别论证了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的保险金给付、保险责任范围的确定、保险期间、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等。内容提要 在论述中,本文特别注重运用了文义解释、论理解释和比较法解释的方法对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制度进行了构建,以期对我国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