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财产犯罪中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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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犯罪中的占有是否能够成为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是占有理论在财产犯罪中的根本分歧点,存在本权说与占有说的对立。绝对的本权说只保护具有合法本权的占有,在财产罪的保护范围内完全排斥非法占有的存在,明显不当缩小了财产犯罪的处罚范围。但是,绝对的占有说也存在着缺陷:它认为财产罪的保护法益应包含所有的占有情形,不当扩大了财产犯罪的保护范围。伴随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原本仅作为所有权权能的占有也应有其独特的价值和独立的地位。取得他人所占有的财物并据为己有的,所侵害的是占有而非本权。但是,财产罪的成立并不能扩张至任何占有被侵害的情形。所以,要从占有说的角度入手,恰当限缩财产罪对占有的保护范围,从而对财产罪的法益做出精确合理的划分。占有作为财产犯罪中的概念,应在非法占有目的、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以及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三种情形中研究。与民法中的占有相比,财产犯罪中的占有有其独特的研究价值:在对待占有意思上,财产犯罪的占有更看重占有人对财物概括的占有意思,而不像民法上认定为权利表示的意思;在对待“观念上的占有”时,财产犯罪中的占有不承认间接占有的概念,这种与民法上占有的分歧在对待遗产问题上表现得尤为突出;此外,在保护“非法占有”的方式上,犯罪构成的认定是财产犯罪对非法占有独特的“保护”方式。在财产犯罪中,占有的构成要素可分为事实性要素与规范性要素,在承认事实性要素为核心的同时,也要重视规范性要素在占有构成中的地位。在财产犯罪占有的实务问题上,有必要用“事实性为核心、规范性为补充”的占有构成角度,以时空要素为主,以法律关系或社会关系为辅,去解决诸如封缄物占有认定、存款占有认定及死者“占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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